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婦聯聯合發佈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
來源: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  |  2025-08-29 15:22:48

  8月29日是七夕佳節,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省婦聯發佈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

  戀愛期間表情達意的小額贈與,分手時無需返還

  2022年4月,張某(男)與陸某(女)確定戀愛關係並同居生活。2023年5月雙方訂婚,張某向陸某給付禮金18.8萬元。雙方戀愛、同居期間,張某在情人節、生日、元旦等時點均會向陸某轉賬不定額款項,並備註“我愛你”“老婆,新年快樂!”等內容,合計數萬元。2023年7月雙方産生糾紛分手。張某訴至法院,要求陸某返還上述所有款項。

  法院經審理認為,彩禮係以締結婚姻關係為目的由一方向另一方給付的金錢及貴重物品。張某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陸某的款項,屬於表情達意的一般贈與,不屬於彩禮,不應返還。張某在訂婚時給付陸某的禮金18.8萬元屬於彩禮,考慮到雙方共同生活一年有餘,判決陸某返還部分禮金。

  未辦理結婚登記且未共同生活,“悔婚”應全額返還彩禮

  丁某(男)經人介紹認識劉某(女),二人相戀。在商量婚事期間,劉某父母明確提出丁某要給付禮金16.6萬元並購買價值30萬元的車輛作為彩禮。丁某出身普通家庭,一家人雖感為難,但仍竭力湊齊了禮金。其後,丁某為劉某購買價值近30萬元車輛一台,並於訂婚當日給付劉某禮金16.6萬元。訂婚後,丁某多次催促劉某結婚,但劉某以各種理由推脫,後明確表示不願與丁某繼續交往。雙方分手後,劉某僅退還了車輛,但拒不返還禮金。丁某訴至法院,要求劉某返還全部禮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彩禮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按照民間風俗習慣,婚前由一方給付另一方的貴重禮物、禮金。案涉禮金16.6萬元係訂婚當日給付的彩禮,因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且未共同生活,判決劉某返還全部禮金。

  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同居懷孕,應合理酌定彩禮返還比例

  2023年12月,王某(男)與白某(女)經人介紹相識相戀。2024年2月二人舉行了訂婚儀式,王某給付彩禮11.8萬元。此後二人同居生活,白某不久懷孕。2024年4月,雙方産生爭執解除了婚約,白某自行做了終止妊娠手術。王某訴至法院,要求白某返還全部彩禮。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與白某在訂婚前缺乏了解,訂婚後亦未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間雙方為生活瑣事産生矛盾,並進而解除婚約,後白某又因婚約解除終止妊娠。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判決白某返還部分禮金。

  登記結婚後短暫共同生活,“閃離”應酌情返還彩禮

  吳某(男)與李某(女)于2023年5月經人介紹相識並確定戀愛關係,2023年6月舉行結婚儀式後共同生活,2023年9月辦理結婚登記。戀愛期間雙方互贈了幾十萬元的衣物、奢侈品,訂婚時吳某給付李某禮金100余萬元、價值幾十萬元的首飾。2024年春節期間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後吳某外出工作,之後雙方再次發生糾紛分居生活。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與吳某離婚,吳某同意離婚,但要求李某返還全部彩禮。

  法院經審理判決准予雙方離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産,就彩禮返還問題,法院認為,吳某訂婚時給付的禮金100余萬元及價值幾十萬元的首飾屬於彩禮,雙方互贈的衣物、奢侈品屬日常消費支出,不屬於彩禮。雙方雖登記結婚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李某給付的彩禮遠超一般彩禮數額,結合未孕育子女、彩禮已部分消費等情形,判決李某返還大部分彩禮。

  省法院相關法官表示,這批案例聚焦當前婚戀領域中的高額彩禮問題,通過四個具有代表性的裁判案例,清晰界定彩禮與一般贈與的界限,明確不同類型情形下的彩禮返還規則,同時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婚戀觀和金錢觀。(文 蘇高苑 朱遠明)

編輯:高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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