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問與答
來源:大連日報  |  2020-12-11 18:00:28

《大連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問與答

《大連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問與答

  生活垃圾分類堅持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推動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具體目標,並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制定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政策和措施,統籌設施規劃、建設、並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市、區(市)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做好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的具體落實工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根據授權,負責本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垃圾分類實行制度相關問與答

  問:我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什麼制度及含義?

  答:條例第三章第二十九條規定,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社會督導員制度。社會督導員負責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監督等具體工作,有權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社會督導員由所在地區(市)縣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通過面向社會公開選聘、招募志願者、發動黨員幹部進社區等形式産生。

  問:我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什麼制度及怎樣確定?

  答:條例第四章第三十四條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等的辦公和生産經營等場所,單位為管理責任人;(二)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三)行政村所轄區域,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四)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部門或者管理部門委託的服務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機場、碼頭、車站以及旅遊、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五)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依照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管理責任人無法落實管理責任的,由其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管理責任人責任。

  問: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什麼責任?

  答:條例第四章第三十五條規定,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建立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在顯著位置公示管理制度以及分類標準、投放指南等;(二)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設置及日常維護工作,並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潔,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生活垃圾投放人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準確分類投放;(四)監督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對不符合分類投放標準的,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報告所在地區(市)縣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五)將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需要駁運的生活垃圾,應當配置專業駁運車輛,並分類駁運至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交付點;(六)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臺賬,準確記錄責任區內産生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去向等情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管理責任人按照上述規定履行管理職責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所轄區域內管理責任人履行管理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文 韓振旭)

編輯:王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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