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進口高風險非冷鏈集裝箱貨物實施檢測和預防性消毒的通告(第20號)
為有效防範新冠肺炎疫情通過進口高風險非冷鏈集裝箱(含集裝器)及其裝載貨物(含跨境電商貨物)外包裝(以下簡稱集裝箱貨物)輸入風險,保障公眾健康和産業鏈、供應鏈穩定,經瀋陽市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指揮部研究決定,從即日起,對進口高風險非冷鏈集裝箱貨物實施檢測和預防性消毒。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對來自高風險國家和地區的進口高風險非冷鏈集裝箱內的貨物外包裝、集裝箱內壁及門把手等高頻接觸部位須進行檢測和實施預防性消毒;危險化學品、糧食、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等不適宜實施消毒的商品及無外包裝或外包裝易造成消毒液體滲透污染的商品,不實施集裝箱貨物預防性消毒。
二、進口企業須如實申報進口集裝箱貨物相關信息。
三、瀋陽海關做好口岸環節進口集裝箱貨物的抽樣檢測工作;抽檢的進口集裝箱貨物,由瀋陽海關指導查驗場地經營者或進口企業實施預防性消毒。
四、企業申請在口岸區域開展進口集裝箱拆箱入庫或提離貨物手續的,貨主或委託卸貨作業單位須對集裝箱貨物實施預防性消毒。
五、進口航空高風險非冷鏈集裝器貨物由貨主或委託裝卸貨作業單位實施預防性消毒。
六、進口集裝箱貨物中轉、集散、分撥場地運營企業須做好場地、裝運工具消毒和一線工作人員防護,建立貨物流轉信息登記工作臺賬,及時推送進口集裝箱貨物相關信息(含其他口岸通關轉運),以及進口集裝箱貨物消毒和貨主、貨運企業、運輸車輛等信息。
七、進口高風險非冷鏈貨物在從集裝箱卸貨換裝至國內運輸工具時,貨主或委託卸貨作業單位須對進口集裝箱貨物實施預防性消毒。
八、進口集裝箱貨物運輸過程中,承運企業不得開箱。在市內運輸段,物流企業要落實運輸車輛等裝載運輸裝備消毒、一線工作人員個人防護措施和定期核酸檢測。
九、貨主要向屬地政府如實報送進口集裝箱貨物(含其他口岸通關轉運)相關情況、貨運企業及車輛信息、卸貨等後續環節檢測、消毒信息。
十、未在口岸環節檢測和消毒的進口集裝箱貨物按規定放行後,貨物到達地政府要組織做好卸貨後續環節的檢測和消毒工作(含其他口岸通關轉運)。檢測結果為陽性的,食品(含食用農産品)作無害化處理;其他貨物經消毒處理後可使用的,應在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進行消毒處理後,方可使用、出售和運輸。
十一、進口高風險非冷鏈空集裝箱,在裝貨作業前,貨主或委託裝貨作業單位須對其實施預防性消毒;在裝貨作業前對進口空集裝箱實施清理維修的,應由集裝箱清理單位先行實施預防性消毒。
十二、消毒實施單位應詳細記錄消毒工作情況,包括消毒日期、人員、地點、消毒對象、消毒劑名稱、濃度及作用時間等內容,相關資料和記錄至少留存2年。
十三、檢出進口集裝箱貨物新冠病毒陽性後,須立即通報貨物流轉的上下游單位,並向市指揮部報告。相關地區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立即組織力量開展貨物溯源追蹤,查清來源和去向,督促相關單位對涉疫物品進行消毒或無害化處理,並對接觸涉疫物品的人員進行追蹤管理。
十四、對於違反本通告規定的單位,將依法予以查處,對相關進口高風險非冷鏈集裝箱貨物予以查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本通告執行期為2021年1月至4月。2021年4月底,將根據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省總指揮部工作要求及國內外疫情形勢,結合冬春季風險研判情況對防控措施進行相應調整。
瀋陽市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
經濟社會發展工作指揮部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