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高層次人才創業
扶持資金管理細則
沈科發〔2017〕5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瀋陽市委 瀋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盛京人才”戰略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人才高地的意見》(沈委發〔2015〕9號)文件精神,為支持各類高層次人才創業發展,設立“瀋陽市高層次人才創業扶持資金”(以下簡稱“扶持資金”)。為科學合理使用扶持資金,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扶持資金是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於瀋陽市高層次人才創業扶持的資金,原則上不與我市其他專項資金重復支持。
第三條 扶持資金遵循“公平公開、擇優扶持、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由市科技局負責管理和組織實施。
第二章 扶持對象、方式及條件
第四條 重點扶持領辦、創辦、合資興辦經濟實體或以技術入股等方式創業的高層次人才和團隊(三人以上,下同)。
第五條 扶持方式為無償資助。
第六條 扶持期限為初創期(成立之日起3年內),最高連續扶持時限為3年。
第七條 人才或團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瀋陽市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沈人社發〔2016〕54號)規定條件或經市人社局認定。
(二)領辦或獨立創辦企業的。
(三)與他人合夥創辦企業且佔股比例不少於20%的。
(四)以專利技術所有者身份入股企業且佔股比例不少於10%的。
(五)團隊成員要符合上述第一款條件和第二、三、四款條件之一。
第八條 人才和團隊以領辦、創辦、合資興辦或技術入股的企業為依託進行申報。申報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瀋陽行政區域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具有健全的企業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企業成立年限在3年以內。
第九條 人才或團隊應依託所創辦企業正在進行的科技研發、技術應用、技術轉移、成果轉化、技術服務等項目進行申報。
第三章 扶持範圍及標準
第十條 重點扶持在高端裝備與先進製造、新一代信息技術、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醫藥、資源與環境、人口與健康、城市建設與城鎮化、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等領域創辦企業的人才和團隊。
第十一條 扶持額度為10—20萬,團隊形式申報的扶持額度上浮50%,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一)領辦、獨立創辦企業的扶持額度為20萬元。
(二)參與創辦、合資興辦或技術入股企業的扶持額度為10萬元。
第四章 組織實施及要求
第十二條 申報由人才或團隊創辦的企業負責組織。
第十三條 通過瀋陽市科技創新管理平臺申報,經初審後將紙質申報材料及相關附件報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對評審通過的項目予以考察,依據評審、考察結果擇優推薦,經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向社會公示且無異議,會同市人才辦、市財政局報市政府審批後撥付扶持資金。
第五章 管理監督
第十四條 扶持資金依照《瀋陽市盛京人才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沈人才〔2016〕4號)有關規定支出。
第十五條 獲得補助資金單位每半年向市科技局提交補助資金執行情況報告。補助資金必須設立專帳進行財務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 對偽造相關證明文件、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佔扶持資金等違紀行為,除追繳資金外,三年內取消該單位盛京人才計劃資金申報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