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港口管理規定》10月1日起施行
來源:遼寧日報  |  2022-07-29 09:45:33

  原標題:《遼寧省港口管理規定》10月1日起施行 加強智慧港口綠色港口建設

  7月27日,《遼寧省港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規定施行至今已近20年,隨著遼寧省港口所處的內外發展環境、承擔的角色使命以及管理體制機制等發生重大變化,有必要對原有規定進行全面修改。”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孫映雪介紹,修訂後的《規定》共三十二條,從規劃編制、經營管理,以及安全、智慧、綠色發展等主要方面,對引領、保障新時代港口高品質發展作出了規範,對更好發揮港口在服務遼寧省乃至東北亞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規定》突出港口規劃的地位和作用,增強規劃編制的科學性,規範港口開發建設,提高港口規模化、集約化發展水準。

  《規定》規範港口經營行為,著重加強港口收費管理,防止港口經營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要求港口經營人遵守國家有關港口收費價格政策,建立服務收費目錄清單,公示服務內容、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使用國家規定的港口經營票據,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要求港口經營人依法經營,提供安全、公平、便捷、優質的服務,不得實施限制港口配套服務經營人及其交通工具進入港區從事合法經營活動或者強迫服務對象接受指定服務和違背服務對象意願附加其他條件等行為。

  為維護港口安全運營,《規定》明確了港口安全管理方面的規定。落實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任,要求其依法對港口安全生産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制定有關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培訓和應急救援演練;明確了嚴格港口危險品安全管理的具體措施,規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危險貨物儲存等行為,並對相關違法行為設定法律責任。

  《規定》就建設智慧港口、綠色港口規定了義務,體現了時代感。要求港口經營人在港口運營、口岸通關等方面實施智慧化建設;要求省人民政府推動建立以港口為樞紐的東北海陸大通道綜合運輸公共服務平臺,實現鐵路、港口、海關、船舶等信息數據互聯互通,促進多式聯運發展。要求港口經營人按照有關規定對已建成的碼頭實施岸基供電設施改造。規定相關船舶按要求使用岸基供電。同時,對船舶污染物接收、生産生活污水處理以及港口污染防治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遼寧日報記者 關艷玲)

編輯: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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