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關於發佈《東北區域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1號全文有效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1〕12號),持續規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切實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推進區域稅務執法標準統一,推動稅務執法區域協同,營造東北區域良好的營商環境,助力東北全面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東北區域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本公告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關於發佈〈遼寧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2021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於發佈〈吉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2019年第5號)《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關於修訂〈黑龍江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公告》(2018年第3號)《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關於修改〈大連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2021年第6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