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六部門將聯合開展移動源專項行動 十類情形將受處罰
來源: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  |  2024-09-29 16:27:15

  為加強移動源領域污染防治和監督檢查,嚴厲打擊弄虛作假和超標排放違法行為,瀋陽市生態環境局、瀋陽市交通局、瀋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瀋陽市公安局、瀋陽市檢察院、瀋陽市人民法院六部門將聯合開展行動,重點打擊以下十類情形。

  第一類:使用OBD“一鍵達標”作弊器等作弊裝置。主要是使用作弊軟體或硬體,模擬車輛檢驗數據干擾檢測。

  第二類:不檢驗直接出具檢驗報告。這種手段簡單粗暴,明目張膽,車輛不用上線檢測,甚至沒有到場,直接出具合格檢驗報告。

  第三類:換車替檢。主要是使用其他車輛替代實際受檢車輛,或者使用其他氣體代替排放尾氣。

  第四類:未按標準要求檢驗而出具合格檢驗報告。包括車輛怠速曲線異常平直,感測器墊高、拔出、斷開等判定合格,檢測儀插頭深度不夠,將冒黑煙車輛判定合格,放寬檢驗方法,檢驗環節缺失等。

  第五類:篡改計算機記錄結果。主要是直接修改排放結果,篡改過程數據,篡改額定功率等車輛參數放寬標準限值,故意刪除原始數據和記錄等。

  第六類:故意遮擋視頻。故意遮擋採樣、檢驗等重要過程環節視頻,出具虛假檢驗報告,規避監管。

  以上六類弄虛作假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12條規定,將面臨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將由市場監管部門取消檢驗資格。涉嫌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污染環境罪或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類:對車輛進行非法改裝。包括擅自改裝車輛供油系統、臨時更換三元催化器或顆粒物捕集器等污染控制裝置通過檢驗、非法刷寫重型車OBD系統。這種情形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12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將面臨5000元罰款處罰,維修機構將面臨每輛機動車5000元罰款處罰。

  第八類:不維修直接出具維修合格證。主要包括未開展維修、偽造維修項目等。這種情形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72條和《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第14號)第52 條,屬於簽發虛假維修合格證,應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根據五部委聯合印發的《檢驗檢測領域綜合治理行動方案》,交通運輸部門停止採信1-6個月數據結果。

  第九類:拆除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主要是拆除、倒賣含有鉑銠鈀等貴金屬的三元催化器。這種情形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71條和《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第14號)第51條,屬於擅自改裝機動車,應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十類:製作或銷售檢測作弊器。根據違法情形,涉嫌觸犯刑法第338條污染環境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專項行動將依法查辦一批弄虛作假的案件、曝光一批嚴重違法的典型案例、推動取消一批造假性質惡劣的機構資質、依法辦理刑事案件。專項行動將採取剛柔並濟措施,對弄虛作假、嚴重違法行為依法嚴懲,形成震懾;對於主觀惡性不深、客觀危害不大的機構,加強普法宣傳,幫助合規整改,推動合法經營。

  專項行動期間,省級部門將採取集中行動、交叉檢查、省級抽查等方式,幫助、推動地方發現問題,對涉及到的跨市案件進行協調督導。(文 李環)

編輯: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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