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瀋陽市房産局整理髮布一份“房地産開發企業支持政策大全”,其中包括三個方面二十條內容,方便廣大群眾了解相關信息。
一、優化用地供應和利用管理
1.優化新增用地供應。堅持以需定供,對去化週期偏高區域,適當減少用地供應。優先安排配套齊全、交通便利的地塊供應。統籌考慮全市不同區位、不同品質住宅定位和市場需求,優化規劃指標等土地出讓條件,引導企業打造差異化産品,滿足市場各類需求。
2.依法依約收回土地。對於企業自身原因超期未開工滿兩年的土地,依法依規履行收回程式;對於政府採取優化調整規劃條件、延長出讓年限、分割發證、免除違約責任等方式支持企業繼續開發建設的項目,雙方應在補充協議中約定,企業未履行繼續開發義務的,未建設部分土地由政府無償收回。
3.支持預告登記轉讓。對開發投資未完成出讓合同約定開發投資總額25%的存量土地,可以按照“先投入後轉讓”的原則,允許轉讓雙方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後,依法辦理預告登記,待開發投資達到轉讓條件時,再辦理不動産轉移登記手續。不動産預告登記證明文件中的權利人可以提請規劃條件變更,憑不動産預告登記證明文件辦理規劃變更、許可等手續。
4.允許土地分割轉讓。對於因規劃調整、企業經營困難或破産等原因無法全部開發利用的土地,在明確約定公共配套設施建設等有關責任義務的前提下,經有批准權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可按規定分割宗地,分割後原項目的公共配套設施按約定實施建設,並在不動産登記簿中備註説明。對於分割後需轉讓的土地,由轉讓雙方在合同中明確受讓人須履行的相關責任義務,並依法予以公示。
5.支持帶方案出讓。加快推進“拿地即開工”,由屬地政府、管委會在土地供應前完成綜合評估事項,鼓勵帶方案出讓,將地塊相關規劃條件納入土地出讓合同,推行免費幫代辦服務,壓縮企業開工前辦理相關手續時間。
6.供地前明確配建公服設施的規劃建設要求,簡化審批流程。擬出讓用地涉及配套建設公服設施的,由自然資源部門在履行徵求相關部門意見有關程式後,在規劃條件中明確公服設施的類別、數量、用地面積、建築面積下限、設置要求等內容。地塊出讓後,配套公服設施設計方案符合規劃條件的,規劃報建階段原則上無需再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如確需補充徵求意見的,自然資源部門按規定組織徵求。
7.支持政府收回收購存量房地産用地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對於政府通過收回收購存量土地用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有批准權限的人民政府在批准收回時,可一併同意劃撥供地,簡化手續。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可調整為劃撥,土地使用權權利性質據此直接登記為劃撥。
二、鼓勵建設改善性住房
8.開發企業無償配建的非營利性公共服務設施建築面積不計入地塊容積率。支持提品質,補齊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配套短板。開發企業無償配建的非營利性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包括社區用房、養老、衛生、幼兒園、託兒所、體育、文化、公廁、環衛、調壓站、水泵房、變配電室等,建築面積不計入地塊容積率核算。
9.封閉陽臺按1/2建築面積計容。為適應北方氣候,減少高空墜物風險,提升居住小區建築立面品質,鼓勵住宅建築陽臺以封閉式為主。封閉陽臺按1/2建築面積計入容積率,凸(飄)窗進深不超過0.8米的可不計入容積率。
10.支持建築功能混合使用。在滿足消防、安全、生態環境等規範前提下,可以在商業、商務辦公建築內安排文化、體育、教育、醫療、社會福利等功能。
11.引導住宅首層空間多樣化利用。在緊鄰居住小區集中綠地、活動場地的住宅建築(低多層住宅除外)底層設置的架空層,僅作為公共休閒、綠化等公共開敞空間使用的,其層高不宜小于3.6米,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核算。
三、支持房地産企業發展
12.推動城市房地産融資協調機制持續落地。按照“成熟一批、推送一批、實施一批”的原則,及時篩選推送房地産項目“白名單”,一視同仁滿足不同所有制房地産企業的合理融資需求。
13.土地競買保證金增加使用銀行保函方式。為減輕企業負擔,在原有以土地競買保證金繳納作為參加土地競買履約保證的基礎上,增加見索即付銀行保函作為參加土地競買的履約保證方式。
14.放寬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時間。對企業有開發能力和開發意願的房地産項目,自土地成交之日起1個月內須繳納出讓價款(含定金)50%的首付款,餘款可按約定分期繳納。確需延期繳納的,經有批准權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協商調整約定的分期繳納時間和比例,適當延遲價款繳納時間,最遲可將出讓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延至兩年,競得人須按約定承擔分期付款期間的利息。
15.後置土地出讓金繳清把關環節。對於已繳納不低於50%土地出讓金且承諾在6個月內開工建設的市場供地項目,未取得土地不動産權證前,建設單位可將土地出讓合同作為使用土地的證明文件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剩餘土地價款須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時間繳齊,並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取得土地的不動産權證書。
16.推動限期消除繼續開發障礙。對企業有開發能力和開發意願的房地産項目,因政府原因及有關部門的行為導致無法正常開發建設的,要及時協調解決矛盾糾紛、審批手續等問題,保障開發建設必需的基礎設施配套和通平條件,上述開發障礙未消除前,不計算開竣工違約期。
17.允許合理調整開竣工日期。對於超期一年內的未開發土地,企業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動工的(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可經有批准權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簽訂補充協議,根據項目合理開發週期重新約定開竣工日期和違約金繳納條款。
18.合理免除因自然災害、疫情導致的違約責任。確因自然災害、疫情等不可抗力導致企業無法按出讓合同約定時間開竣工的,可不計入違約期,免除相應違約責任,並可按有關規定重新約定開竣工時間;受疫情、自然災害影響,企業未按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確有開發意願的,可視實際情況經有批准權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後適當放寬價款繳納要求,減免滯納金和罰金,並按有關規定重新約定違約金繳納條款(其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時間判定範圍為2020年2月5日起至2023年1月8日止)。
19.盤活房地産企業自持租賃住房。對於確因市場形勢發生重大變化,企業無法繼續履行自持義務,經充分協商並由有批准權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合理價格收購用於保障性住房或允許入市交易。
20.多渠道消化存量商品房。組織國有企業以合理價格收購開發企業已建成未出售商品房用作配租型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推行房票安置,建立房源超市,滿足被徵收人多樣化住房需求。
注:各項政策最終以政府各部門解釋為準。(文 李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