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治國”抓住了“依法治國”的關鍵
作者:莫紀宏(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依憲治國”一詞作為漢字組合最早是法學界在2006年初提出的,從一開始“依憲治國”一詞就是來描述“依法治國”一詞的內涵和特徵的,其核心含義是要突出依法治國的關鍵是依憲治國。十八屆四中全會抓住了這個關鍵,在公報中正式提出了“依憲治國”。
眾所週知,“依法治國”一詞的核心在於一個“法”字,而“依憲治國”最突出的中心詞是“憲”。“依法治國”與“依憲治國”之間的關係可以簡化成“法”與“憲”的關係。
從廣義上的“法”來看,由於憲法是一國的根本法,在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居於統帥地位,因此,“依法治國”中的“法”最重要的應當是“憲法”,“依憲治國”是“依法治國”的基礎和核心內容,如果“憲法”不能成為治國的“依據”,那麼,依據廣義上的“法”來實行“依法治國”就可能出現“法出多門”、“政出多門”的弊端,繼而妨礙“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落實。
從狹義上的“法”來看,如果“依法治國”中的“法”只是指國家專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很顯然是存在缺陷的,必須要將“依憲治國”作為“依法治國”的基礎和前提。如果只講“依法治國”,不講“依憲治國”,那麼,就無法保證“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全面、系統的貫徹和落實,法制的統一性就無法得到有效保證。
所以,從理論上看,不論是從廣義上、還是從狹義上來理解“依法治國”中的“法”的含義,都不可能脫離“依憲治國”。“依憲治國”相對於“依法治國”來説,是核心,是靈魂。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依憲治國”一抓就靈。強調“依憲治國”可以説是抓住了“依法治國”的關鍵點,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剛剛公佈的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不僅對“依憲治國”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的核心地位和重要作用作了充分肯定,重申了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60週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所強調的“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的講話精神,更重要的是,公報還就“依憲治國”的內涵提出了幾項具體要求,包括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式機制。此外,公報還強調指出:“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
從公報的上述規定可以解讀以下內涵:一是貫徹落實“依憲治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依據憲法具有監督憲法實施職責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負有重要的使命;二是作為憲法原則具體化的各項立法活動首先要體現“依憲治國”的要求,要貫徹“依憲立法”的精神;三是作為保證憲法實施的憲法解釋工作是“依憲治國”的最重要的制度舉措,必須通過完善程式和機制的方式來推進。
總之,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的作用在依法治國的實踐中得到了越來越廣泛的重視,形成了上上下下普遍認可的共識。因此,堅持“依憲治國”並不輸理,恰恰值得注意的是,什麼時候我們重視了憲法的存在,尊重了憲法的權威,我們的法治建設狀況就會獲得相對穩定的發展和提升,而忽視憲法權威,甚至蔑視憲法的法律效力,法治建設就會停止不前,甚至會大踏步地倒退。所以,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過程中,一定要下大力氣重視“依憲治國”的各項落實措施,把憲法實施工作做到實處,讓人民群眾真正從憲法中嘗到甜頭,增強信心,唯其如此,依法治國才能真正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