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調顯示超1/3受訪者從未拿過節假日加班工資
時下,節假日加班成為許多年輕人的工作常態。我國《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然而現實中許多人吐槽,法律規定的節假日工資標準落實得並不理想。
上周,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通過民意中國網和益派諮詢,對2054人進行的一項題為“節假日加班你能拿到加班工資嗎”的在線調查顯示,86.6%的受訪者表示知道《勞動法》規定的節假日工資標準,13.4%的受訪者表示不知道。對於身邊節假日工資標準的落實情況,34.6%的受訪者覺得好,29.5%的受訪者覺得一般,34.3%的受訪者覺得差。
受訪者中,80後佔40.0%,70後佔36.9%,60後佔12.5%。私營企業員工佔40.0%,國有企業員工佔23.3%,事業單位員工佔19.6%。21.8%的受訪者經常在節假日加班,35.1%的受訪者有時加班,28.6%的受訪者偶爾加班,14.4%的受訪者從來不加班。
35.7%受訪者直言從未拿到節假日加班工資
節假日加班時,多大比例的勞動者能拿到加班工資?調查顯示,35.7%的受訪者表示“從來拿不到”,35.0%的受訪者表示“有時能拿到”,僅23.7%的受訪者表示“每次都能拿到”,還有5.6%的受訪者不確定。
“節假日加班卻拿不到加班費的情況非常普遍!”家住江蘇鹽城的陳先生説,他的女兒在當地一家鄉鎮企業工作,8年來,沒有工齡獎金,沒有高溫補貼,平時週六日上班也不算加班,節假日加班工資更是奢談。他身邊遇到這種問題的人還有很多。“我們也想過要維權,可是考慮到方方面面的關係,怕女兒在單位被‘穿小鞋’,也就不了了之了。”
現住湖南省長沙市的劉園(化名)在一家國有企業上班,她也經常遇到節假日加班拿不到加班工資也得不到調休的情況。“我本身就是學法律的,很清楚法律規定,但也明白現實中根本不可能真正去維權。現在的工作都是一個蘿蔔一個坑,你不幹了,等著的人多的是,誰會為了一點加班工資冒丟掉工作的風險?”
調查發現,當遇到加班後沒能按標準拿到加班工資的情況時,竟有多達56.2%的受訪者選擇忍氣吞聲,31.4%的受訪者會去找單位理論,13.6%的受訪者選擇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
對於大多數人選擇忍氣吞聲的原因,60.4%的受訪者認為主要是由於用人單位太強勢,49.7%的受訪者表示是因為勞動保障部門保護力度不夠,45.6%的受訪者考慮到工作不好找不能因小失大,42.0%的受訪者認為是由於法律缺乏可操作細節,28.3%的受訪者認為是由於勞動者權利意識普遍不強。
北京勞動法專家律師團創始人、北京弘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楊保全律師,向中國青年報記者介紹,在他接觸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離職時向用人單位提出加班費補償訴求的比例非常高。特別是在像北京這樣的大城市,大家的節奏都很快,加班已成為一件很平常的事情。
楊保全説,雖然法律對於節假日工資標準的規定非常明確,但是實踐中,許多仍然在崗的勞動者往往擔心提出相關訴求後會遭到用人單位的打擊報復,所以不敢維權。“對於這種情況,我們建議,勞動者在職期間如果不便提出訴求,可以在離職的時候‘算總賬’,把多年來拖欠的加班費一併提出。當然,這就需要勞動者在平時工作中做個有心人,把相關證據保留下來,減輕之後的舉證難度。”
集體協商制度應真正落實到每一個企業
要落實法律規定的節假日工資標準,誰應該承擔起主要責任?調查中,受訪者首選“勞動保障部門”(67.8%),其次是“用人單位”(60.6%)。其他依次是:“工會”(38.7%)、“勞動者自身”(29.0%)、“司法機關”(11.5%)等。
中國勞動關係學院教授王江松指出,從我國當前的經濟總量和企業的盈利能力來看,我們的勞動法律法規還有進一步執行落實的空間,用人企業應當主動落實法律規定的節假日工資標準。
楊保全認為,要想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勞動者首先應該具備積極的權利意識。具體到勞動爭議的層面,楊保全提醒,勞動者應該注意保留兩方面的證據,以備不時之需:首先是關於勞動關係認定的證據,比如上班打卡記錄、工作期間的單位蓋章或負責人簽字等,因為勞動關係的認定是勞動者後期維權的基礎;其次是關於用人單位應發加班費而未發的證據,比如單位的考勤表、工資單、安排加班的通知等。
“勞動保障部門也應加大執法和處罰力度,給勞動者維權創造便利,允許勞動者匿名舉報。現在很多地方規定,勞動者在舉報用人單位違法行為時必須實名,這樣勞動者對舉報肯定會有顧慮,大大降低了勞動者維權的積極性。”楊保全説。
在王江松看來,主要依靠行政執法的力量來保障勞動者基本權益的想法,不太切合實際,因為一方面我國的企業數量實在太多,勞動行政部門很難面面俱到,難免有漏網之魚;另一方面,在一些地方,行政部門與企業會存在某種利益相關關係,在查處企業勞動違法行為時,行政部門會故意“不積極”。
“根本上講,維護勞動者的權益,還是要靠勞動者自身,即勞動者集體的力量。這就需要我們的集體協商制度能真正落實到每一個企業。”王江松説。(本報記者 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