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説香港“佔中”不是“公民抗命”而是“港版顏色革命”

新華網2014-10-29 11:04:57

  關於香港“佔領中環”運動的性質判斷,人們從不同的立場出發對其做出了不同的定位。大體來講,有“公民抗爭論”和 “顏色革命説”,而這兩種性質判斷,從政治上講,會有完全截然不同的後果。

  “佔領中環“的組織者堅稱“佔領中環”是一場“公民抗命”運動,因為堅持這一性質認定就可以使這場運動涂上 “悲壯”且“神聖”的色彩,披上具有“正當性”的外衣,這樣,就可以更好地鼓動那些並不太懂得“公民抗命”理論真實內涵的人們參與。客觀地講,“佔領中環”的策劃者和組織者在煽動學生加入“佔中”並使“佔中”得以延續上是具有某種“成功性”的。如何揭開“佔中”的面紗,讓更多的香港市民真正看到“佔中”的用心和目的,就需要從理論上對這場自稱為“公民抗命”的運動進行分析。

  香港的所謂“公民抗命”,在西方被稱為“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公民不服從”指的是這樣一種社會行為,即在一個民主政治社會中,公民個體或群體以非暴力形式,故意以公開的行為違反與自己的政治理念、道德認同和所信奉的宗教不相符的法律、政策或裁定。行為者自願接受因此行為而導致的國家制裁。

  在香港的泛民派揮舞著民主大旗,以所謂“正義”,“悲切”和“勇敢”的姿態表現所謂的“抗命”之時,他們卻犯了一個理論上貨不對板錯誤。這就是西方理論中所陳述的“公民不服從”行為的正當性是以現行制度和法律具有“惡”性為前提。而在香港的現行制度和法律具有充分正當性的前提下,“佔領中環”運動是不能用 “公民抗爭”做理論招牌,來破壞香港法治、繁榮穩定和普選的。也就是説,基於香港現行制度和法律的“良”性,“佔領中環”即為一種違法行為,並非“公民抗命”意義上的抗爭。

  在厘清了 “佔領中環”並非“公民抗命“性質的情況下,我們再看看”佔領中環“運動從始至今的變化,從中不難發現“顏色革命”的蹤跡。

  所謂“顏色革命”指的是二十一世紀初期以和平和非暴力方式進行的政權變更運動,這些有著明確政治訴求的活動,背後一般都有外部勢力插手的因素,經過社會動員,往往導致持久的社會對立和動蕩,給執政者形成強大壓力 。而這種對“顏色革命”的描述恰恰符合“佔領中環”運動中的各種要素:

  一、“佔領中環“的策劃者是不是在這場運動的宣言中也宣稱“抗爭”具有 “非暴力”和“和平性”?

  二、“佔領中環”運動初始提出的訴求(要求中央撤回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和2016年立法會産生辦法的決定)和進行過程中提出的訴求(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梁振英下臺)是何目的?

  三、外部勢力是否給予了“佔領中環”運動以支持,甚至直接插手“佔領中環”運動?對於這種判斷,“佔領中環”的策劃者當然不會承認,但確有各種證據證實了這一點。

  四、“佔領中環”是否已經給香港社會帶來了混亂?由此而産生的對香港社會的傷害是否具有長期性?研究香港問題的多名專家都給予了肯定的回答:“佔中”行動對於香港核心價值——法治的破壞是毋庸置疑的。

  鋻於香港並非國家實體,而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筆者認為,對“佔領中環”運動從政治上判斷為“港版顏色革命”是具有充分道理的。它雖然無法直接顛覆中央政府,但它提出的“要求梁振英下臺”的訴求是十分明確的,而這一點就足以構成“港版顏色革命”性質的核心。

  香港是一個成熟的法治社會。對於“佔中”的後續處理仍然將會以法治的方式進行。不過,對“佔中”作出性質定位有助於廣大香港市民認清其本質,做出客觀理性的選擇。(作者張定淮,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副主任)

[編輯:戴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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