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制定反間諜法 明確界定間諜行為

中國新聞網2014-11-01 14:14:06

中新社北京11月1日電 (記者 郭金超 蔣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1日上午經表決通過了反間諜法。該法對間諜行為進行明確定義,指出為間諜組織招募人員等六類行為為間諜行為,這是中國首次對具體間諜行為進行法律認定。

反間諜法以現行國家安全法的內容為基礎,突出反間諜工作特點,並注意與相關法律的銜接。該法分為總則、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的職權、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和權利、法律責任、附則五章,共四十條。其中,反間諜法參照現行國家安全法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表述和刑法有關規定,對間諜行為的定義作出明確。

該法指出:本法所稱間諜行為,是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互勾結實施的下列行為:一、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三、為間諜組織招募人員的;四、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五、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六、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

在間諜行為的法律責任認定方面,該法規定,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間諜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實施間諜行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給予獎勵。

在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方面,該法要求,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反間諜工作職責獲取的組織和個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於反間諜工作。對屬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另外,對於現實中,智慧手機等常見電子産品也能用於竊聽、竊照的問題,該法對“專用間諜器材”的範圍進行界定,以防止執法隨意性。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專用間諜器材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

據知,該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國家安全法同時廢止。(完)

[編輯:劉維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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