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代言,該不該管?

廣州日報2014-12-24 10:58:28

兒童代言,該不該管?

  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二審稿)向人大進行彙報當中明確禁止10周歲以下兒童做廣告代言人。

  2008年,9歲的林妙可拍了“黃金血康”廣告,後來該産品被指違法。開始有人提出缺乏判斷意識的兒童不該做廣告代言。失去廣告代言的童星們成名之路還能好好走嗎?兒童代言廣告到底有何危害?且聽各方意見。

  反對

  “一刀切”不合理

  我不認同這種一刀切的做法。市場上那麼多産品,有的廣告確實需要兒童來拍。比如兒童零食廣告、童裝甚至奶粉尿片,不找兒童來代言,難道要找老大娘?找個成年人代言兒童尿片也不合適吧。這些商品與兒童生活息息相關,只有兒童來代言,通過他們的體驗來傳達産品的優勢,才能獲得廣告效果最大化,這也是合情合理的。

  現在親子類節目那麼火熱,小小童星已經成為很多孩子們在幼兒園聊天的“主角”,仿佛是他們日常的小夥伴一樣。很多小孩子一進入超市,就可以對森碟、王詩齡、kimi們代言的零食、用品如數家珍。商家找童星代言也是考慮到他們在兒童群體的號召力,實在無可厚非。

  再進一步説,如果此例是因為兒童缺乏必要的判斷意識才出臺,那麼11歲的兒童就有足夠的判斷能力了嗎?10歲1個月呢?這些都需要更為細節的法律依據作為支撐。

  於是,對十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做廣告代言“一刀切”真的合適嗎?簡單粗暴的方法未免讓人覺得政府的手伸得過長。其實,只要在兒童廣告代言並無誇大、虛假的成分,找不找10周歲以下兒童代言為何不能交給市場來決定呢?政府該做的,是對具體的廣告進行監管,在審查過程中嚴格對産品分門別類,需要相關部門出手禁止的兒童代言就不得手軟。“一刀切”顯然不能解開問題的癥結。(雅婉)

  贊成

  禁止是一種保護

  針對當前市場上未成年人代言各種廣告魚龍混雜的情況,此草案規定恰逢其時。不得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一方面是出於保護未成年人權益,一般來説,未成年代言也都是由監護人操刀,由監護人來選擇代言的商品,選擇權一般也都“收歸”到監護人手中。因此,禁止未成年人代言,就是限制了監護人因逐利而忽視他們個人意願,隨意“出讓”個人隱私而去代言廣告産品。

  另一方面修訂草案還規定,廣告代言人需要對自己代言的廣告産品負責,代言人必須為虛假廣告“買單”,這樣説來10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並沒有能力分辨其代言商品實際情況,一旦其代言的産品出現問題,未成年也不能自己承擔民事責任。

  其實,不是説以後看不到小孩子的商品廣告了,因為不能簡單將“不能代言”等同於“不能拍廣告”。按照草案分析,如果不出姓名、不以自己的名義做廣告宣傳,只屬於廣告表演;這樣的話廣告表演者無須為角色行為負責。由於童星們有一定名氣,他們為廣告做宣傳的行為屬於代言,所以童星也屬於禁止代言的範疇。一言以蔽之,此例主要目的是出於保護,應該點讚。(陳維澈)

[編輯:王瑞芳]
 
返回頂部進入桌面版

國際在線

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 0102006

京ICP證120531號 京ICP備0506489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702000014

網站運營:國廣國際在線網絡(北京)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