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殺女友拋屍判無罪 法院認為其故意殺人證據不足

京華時報2015-08-28 14:59:31

  近日,雲南昆明中院對雲南省航務管理局規劃處原處長陳輝被指控殺害同居女友一案,進行了一審判決。該院認為,此案沒有證明陳輝故意殺人的直接證據,現有證據僅僅能得出陳輝接觸過被害人的血和膠帶紙上留有指紋,並不能形成殺人的證據鎖鏈,證據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據此宣判陳輝無罪。

  ■案情回放

  官員被控昆明殺人尋甸拋屍

  去年11月26日,52歲的雲南省航務管理局規劃處原處長陳輝被指控殺害小其15歲的同居女友一案,由昆明中院的法官移師尋甸縣法院開庭公開審理。檢察機關指控:2012年3月8日深夜,陳輝在昆明家中,用鈍器將穿著睡衣的女友胡祖英殺死。第二天,他開車將其屍體拉到尋甸縣紅色莊園(另一住所)後掩埋。當天,他還拿著胡祖英的手機給自己發了信息,故意做出胡祖英失蹤的樣子,製造逃避罪責的假像。公訴人認為,大量的證據證明陳輝構成故意殺人罪。

  這是一起零口供案件。陳輝當庭喊冤,稱控方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自己殺人。但控方認為證據鏈完整,可以鎖定陳輝的罪行。控方稱陳輝腳踩多只船,但陳輝卻稱遇到女友很滿足了,控方稱陳輝謊言連篇。

  原標題:雲南官員謀殺女友案因無直接證據判無罪

  ■無罪判決

  不能形成故意殺人證據鎖鏈

  近日,胡祖英的家屬收到了法院的一審判決:被告人陳輝無罪。昆明中院認為,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所有證據經法庭質證,取證程式合法有效,內容客觀真實,法院予以確認,但對證據所要證明的觀點,法院作出了不一樣的評判。

  昆明中院認為,本案沒有證明被告人陳輝故意殺人的直接證據,現有證據僅僅能得出被告人陳輝接觸過被害人的血和膠帶紙上留有指紋,並不能形成陳輝故意殺人的證據鎖鏈。對於陳輝及其辯護人的意見,法院予以採納。而公訴機關指控陳輝犯故意殺人罪,證據不足,指控證據不能得出陳輝故意殺人的唯一結論,證據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應認定公訴機關的指控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接到判決的胡祖英的哥哥胡江陽説,對於一審判決他們不能接受。當年就是胡江陽從四川趕來,在紅色莊園找到並挖出了妹妹的屍體,報了警。胡江陽説,陳輝當時多有躲閃,而他和妹妹之間確實有很多問題。陳輝的女兒與胡祖英多有矛盾,陳輝在外面又有了其他女人。胡江陽認定陳輝是兇手。

  家屬委託的代理律師代晨認為,陳輝有殺人動機、作案時間、現場留下了指紋,並試圖通過短信和電話掩蓋犯罪事實,現有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並排除一切合理懷疑。

  近日,家屬已委託律師向昆明市檢察院遞交了《抗訴申請書》,申請檢察院抗訴。

  原標題:雲南官員謀殺女友案因無直接證據判無罪

  ■連結

  法院評析案件焦點

  關於死亡時間:沒有證據能認定被害人死亡的確切時間,對胡祖英死亡事件只是根據屍檢報告推斷得出,而且只能得出一個不確切的時間段,公訴機關指控的死亡時間為3月8日夜間不具有確定性及唯一性。

  關於案發現場:目前沒有證據能確鑿認定本案的案發現場,本案案發現場只是推定,據此也無法得出是封閉現場或是開放現場,也無法確定現場的在場人員。

  關於作案動機:出軌、被“舉報經濟問題”?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人陳輝的作案動機不明。

  關於血潛手印:在捆綁屍體的膠帶紙上檢出陳輝的加層血潛手印,只能證明陳輝接觸過屍體和捆綁用的膠帶紙,不能得出陳輝殺人的唯一結論。

  關於兩部手機:根據手機分析系統顯示,2012年3月9日被告人、被害人兩個號碼當日的通話及短信發送所處基站位置在陳輝的辦公地點的基站,這只能證明兩部手機可能在一個位置或位置相近,而不能得出就在一個位置的唯一結論。

  關於相同物品:根據檢驗報告,包裹屍體頭部的綠色毛巾和從陳輝家提取的淺藍色毛巾纖維成分相同,只能得出是同類物,而不是唯一的結論。

  關於逃避犯罪:對陳輝使用的電腦檢出有搜索“故意殺人罪”“手機定位”等詞的問題,不能成為陳輝殺人的證據。

  關於證據失蹤:本案中沒有查獲作案工具、被害人的手機,在被告人陳輝使用的車輛上也沒有檢出被害人的血跡,即沒有證據證明陳輝行兇殺人及運屍掩埋的指控。

  據《雲南信息報》

[編輯:顏觀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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