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用少量零錢多次誘姦11歲幼女 獲刑7年

四川新聞網2015-09-22 13:50:14

  9月22日上午,四川新聞網記者從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新聞發佈會獲悉,該院近日宣判一起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典型案例:被告人湯某(74周歲),以少量錢財多次引誘姦淫11歲幼女趙某某,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經法庭審理,湯某獲有期徒刑七年。

  據了解,被告人湯某在自家附近碰到被害人趙某某(女,11歲),然後將其帶到家中臥室內實施姦淫,事後拿了五元人民幣給被害人趙某某。被害人趙某某母親發現女兒有錢買零食,經過追問才得知趙某某被性侵害,遂與丈夫一起到被告人湯某的家中將其找到並當場報警。後查明,被告人湯某以少量錢財引誘被害人趙某某,在其臥室內先後對被害人趙某某共實施了五次姦淫行為。

  瀘州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庭長余琦介紹,被告人湯某明知被害人係幼女,仍多次對其實施姦淫,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湯某犯強姦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應當予以懲處。被告人湯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湯某姦淫不滿十四週歲幼女,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湯某對同一幼女多次實施姦淫,可酌情從重處罰。根據被告人湯某犯罪情節,決定對其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處,被告人湯某有期徒刑七年。

  記者了解到,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農村老年男性強姦幼女案件。在經濟相對落後、偏遠的農村,人們的法律意識相對淡薄,面子觀念重,本案中,被告人湯某年已七旬,其孫子同被害人在同一個小學讀書,身為爺爺輩的被告人卻對年僅11歲的被害人伸出了“罪惡之手”,值得深思。而被害人母親在初次發現女兒被性侵時,沒有及時阻止、報警,而是為顧及“臉面”訓斥了女兒,為後面多次強姦行為的發生留下了隱患。

  余琦提示市民:未成年人面對性侵害的一無所知,往往使罪犯更易得逞。家庭、學校和社會機構應當進一步加強對未成年人相關性知識、法律知識的教育和宣傳,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防患于未然。(記者 岳東)

[編輯:顏觀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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