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12·13”案件周秀雲死因查明 對涉案民警繼續偵查
記者30日從山西省太原市政府新聞辦了解到,1月29日,受太原市人民檢察院委託的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了《法醫學鑒定意見書》,根據對“12·13”案件死者周秀雲的屍體檢驗及法醫病理學檢查結果,結合現有案情資料、病歷資料、毒物化驗結果綜合分析,認為周秀雲係“因鈍性暴力致閉合性頸部損傷(頸椎骨折、頸椎間盤斷裂、頸髓挫傷),而死於急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據此,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檢察院對涉案民警王文軍以涉嫌故意傷害罪(致死)繼續偵查。
2014年12月13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龍城派出所民警在處置“龍瑞苑”工地警情期間,發生一起河南籍民工周秀雲非正常死亡案件。2015年1月5日,經徵求當事人意見,並在家屬和相關人士的見證下,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對周秀雲非正常死亡原因及王友志損傷程度進行了檢驗。1月中旬,鑒定機構出具了關於王友志損傷程度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為輕傷一級。
太原市檢察機關認為,根據王友志傷情鑒定意見和周秀雲屍檢鑒定意見,結合現有證據,該案涉嫌故意傷害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之規定,經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批准,決定由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王文軍、郭鐵偉、任海波涉嫌故意傷害罪繼續偵查。
目前,檢察機關已先後對4名涉案人員原龍城派出所民警王文軍、郭鐵偉,原龍城派出所協勤人員任海波以及涉嫌玩忽職守罪的原龍城派出所副所長閆冬喜依法執行逮捕。案件正在依法加緊偵查中。
太原市檢察機關表示,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公正辦案,確保案件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另據了解,案件發生後,太原市公安局對違反有關規定和紀律的涉案人員進行了嚴肅處理。給予龍城派出所所長張某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給予龍城派出所代理教導員周某黨內嚴重警告、免去行政職務處分;給予龍城派出所巡邏二中隊副中隊長杜某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處分;給予龍城派出所四級警長李某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過處分;給予龍城派出所四級警長劉某行政警告處分。對8名涉案協勤人員全部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