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起9種常見行為入罪 朋友圈發假消息可判7年

揚子晚報2015-10-28 09:29:17

  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值得關注的是,這部新修訂的法律增加不少新的規定,比如將在微信、微博發佈假消息,國家考試中找人替考,試圖通過醫鬧獲利,校車、客車嚴重超員、超速,私藏恐怖主義書籍,虐待老幼病殘等9種常見行為,列入刑事處罰範圍。以往,這些違法行為可能被行政處罰,但往後,則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給自己留下極不光彩的“案底”。 

  新規解讀

  這9種行為以前是行政處罰 下月起要“入刑”了!

  1 微信發假信息 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

  如今,在微信、微博、QQ群等社交平臺上,網友發佈的虛假信息屢見不鮮。《刑法修正案(九)》為此在第291條中增加一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專家提醒網友們,現在微信、微博、論壇上的信息量相當大,如果為了賺取關注度或點擊量,故意別有用心地編造發佈虛假信息,以往可能最多是治安處罰,行政拘留幾天,但以後,這種行為就可能構成犯罪了,其中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坐7年牢。當然,網友們對信息不加甄別、不加思考盲目轉發,同樣可能觸犯這一條規定。

  2 找醫鬧多拿錢 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

  在醫療糾紛中,有的病人家屬為了多拿錢,往往找“醫鬧”出面去醫院施加壓力,這時醫院也往往多掏點錢,以儘快息事寧人。對於這種情況,《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一條規定,即: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産、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專家提醒説,根據該規定,從11月1日起,帶頭“醫鬧”的患者家屬,以及“醫鬧”團夥中人,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最高要坐7年牢。

  3 虐待老幼病殘 最高處3年有期徒刑

  近年來,子女虐待老人、家長對孩子施暴的案件不斷被曝光,老幼病殘者的權益保護面臨尷尬。《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一款規定,即: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一種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專家表示,該規定是為了加大對老幼病殘者的保護力度,維護他們的基本權益。下月起,不單是幼兒,如果監護人對老年人、殘疾人進行虐待、施暴,不光是被批評教育、行政拘留那麼簡單,那些行為惡劣的,會被依法判刑坐牢。

  4 學霸替學渣考試作弊 最高處7年徒刑

  在公務員考試、高考等國家統一考試中,有的學霸為了義氣,有的人為了金錢而抱著僥倖心理,甘願幫一些學渣替考作弊。對此,《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專家提醒,學霸也好,學渣也罷,“當槍手”或者找人替考都構成犯罪,輕者要被處以管制,重的要坐牢7年。還是好好學習為要,莫要偷雞不成蝕把米,把大好青春搭了進去。

  5 客車嚴重超速超員 除了罰款還要拘役

  修改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133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開車,安全第一。近年來,校車、客車因為嚴重超員、超速而導致重大傷亡事故時有耳聞。《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一款新規定,即第3款,開校車或客車的,如果嚴重超員或嚴重超速,不論是否發生事故,一旦被交警發現或被攝像頭拍下,即構成犯罪。據悉,對於“超員、超速”到什麼程度才算“嚴重”,國家有關部門正在調研,將就此予以細化。

  6 偽造、買賣駕照 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

  現實當中,偽造、變造、買賣、盜用他人駕照的事情屢屢發生。修訂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第280條規定,偽造、變造機動車駕駛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駕駛證,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買賣機動車駕駛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刑事處罰。盜用他人的機動車駕駛證,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專家提醒,以後在駕照上想歪點子,不光是要被記分、罰款,還要面臨管制乃至坐7年牢的刑事處罰。

  7 法庭上打罵法官 最高處3年有期徒刑

  打罵法官、擾亂法庭的人可能會被司法拘留。《刑法修正案(九)》規定,聚眾哄鬧、衝擊法庭;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等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8 襲擊警察 最高處3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第277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有了“襲警罪”,警察在履行職務時的安全保障,將會得到加強。

  9 私藏恐怖主義圖書 最高處3年徒刑

  為了打擊恐怖主義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120條做出新的規定,即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舉案説法

  于文華誤發閻肅逝世消息

  算不算“傳謠”?

  10月27日早上,著名歌手于文華在個人微博發佈一條消息:“一位快樂的老者,一位為大家帶來無數優秀作品的大家——閻肅老師,因病,今日于空軍總醫院去世。願這位和藹可親的老人家一路走好!”消息一齣,很快被各大網絡轉載,就在記者核實採訪過程中,不少業內人士也紛紛通過各種渠道求證,隨後劉和剛、王麗達等圈內人士在朋友圈“辟謠”:“親人們,已證實閻老一切安好,謝謝大家關心,請祝福他老人家早日康復,致敬!”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樂團音樂總監于海表示,聽到網傳消息後趕忙聯繫他們團長,知道網上是假消息,老人家如今安好。

  于文華則迅速刪除了這條微博,併發布微博稱:“鄭重聲明:剛剛所轉閻肅老師的消息不實,嚴重失誤,向老人家及家屬嚴重道歉!”

  據知情人透露,閻肅早在十天前就病危,家人從國外趕回國,陪護其搶救了一個多星期。閻肅的兒子閻宇也在朋友圈發表辟謠消息,並稱閻老爺子腦梗昏迷後,在眾多親友的關心下,從重度昏迷已轉為中度。目前一切平穩,再次謝謝大家的關心。請大家互相轉告新聞需自重……

  而對於于文華發佈的假消息,昨天晚些時候,閻肅兒子閻宇表示原諒于文華,稱不必去苛責,要寬以待人。同時透露父親昏迷了20多天,一直病危,直到10月15日才慢慢恢復,現在病重慢慢轉成“中度”,情況在慢慢變好,什麼時候能醒不好説。

  律師分析

  是否承擔刑事責任

  首先看發佈信息的內容

  那麼于文華的行為算不算觸犯即將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打擊網絡虛假信息的規定呢?

  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李建明教授表示,《刑法修正案(九)》第291條的規定,重在打擊擾亂社會秩序(包括網絡秩序),造成社會恐慌動蕩的虛假信息,而這些信息也是有具體明確指向的,即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可見,並非所有的發佈造成一定影響的虛假網絡信息的,都要納入刑事處罰之中。

  如果編造傳播的不是這四類消息,而是其他的虛假消息,比如虛假促銷,虛假個人信息等,情節嚴重的,除了要被受害者追究民事責任之外,編造者、發佈者通常還會受到治安處罰。所以,在網上發佈虛假消息的行為,並不一定都要受到刑事處罰。

  本次事件應屬民事侵權

  獲家屬原諒可免於法律責任

  具體到于文華發佈“閻肅去世”的假消息,李建明教授認為,這應該屬於民事侵權範疇,如果一定要認真追究,那麼,閻肅本人及其家屬可以向於文華依法申請民事賠償;也可以報警,由警方依據國家打擊網絡謠言的規定,對於文華進行治安處罰。不過現在,于文華意識到錯誤並道歉,閻肅家屬也已原諒了她,所以,這時再追究于文華的法律責任也沒必要了。

  對此,上海新文匯律師事務所主任富敏榮律師也持相似的觀點。他告訴揚子晚報記者,于文華誤傳謠言後,及時刪除,迅速致歉的做法,還是要予以理解,從法律上講並不構成侵害罪。對普通公眾來説,只要不是捏造事實,發佈幸災樂禍的內容,不是惡意誹謗,就不構成侵權。“未經審核對某消息信以為真,若判其侵權,將審查的義務強加於普通人,在法律上就會妨礙公民的言論自由原則。當然,公民的後期義務在於,在得知是謠傳後,要主動刪除假消息。”張楠 于英傑

[編輯:張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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