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槍射殺中國人 日警察被判無罪
據日本共同社10月2日報道,有關日本栃木縣警察向中國研修生開槍致其死亡一案,在死者家屬向縣方索賠約5000萬日元(約合人民幣265萬元)的上訴審判決中,日本最高法院近日裁定駁回上訴。
最高法院第2小法庭9月30日決定不予受理家屬的上訴。判決書中寫道,2006年6月原中國研修生羅成(38歲)在栃木縣栃木市一馬路上接受警察例行盤查時逃跑。警察因遇到羅成抵抗而開槍,擊中其腹部,致其死亡。
在此前的審判中,被告陳述的“羅成企圖用石燈籠上的石頭毆打被告”的證詞可信度成為爭論焦點。東京高等法院于2011年4月否定了其可信度,對宇都宮地方法院一審駁回死者家屬訴求的判決作出改判,勒令縣政府賠償約1000萬日元。
而去年1月最高法院認為二審的事實認定有誤,將案件發回高等法院重審。高等法院以“被告遭遇攻擊、為保護自己的開槍不違法”為由,駁回了家屬訴求。
在此案羅成家屬的附審判請求中,開槍警察以“特別公務員暴行淩虐致死罪”遭起訴,最高法院最終認定開槍屬於正當防衛,裁定無罪。
【案情回顧】
2006年6月23日
日本櫪木縣鹿沼警署巡查部長平田學在例行巡查途中,以“涉嫌妨害公務”為由準備逮捕來自四川的研修生羅成(當時38 歲)。遭羅成抵抗後,平田學遂開槍將其射殺。
2006年7月
栃木縣警方認定該事件中平田學的行為屬正當防衛,並認定已經死亡的嫌疑人羅成涉嫌妨礙執行公務及傷害罪等罪名。
2007年8月
死者家屬趕赴日本,以平田學防衛過當為由,向宇都宮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櫪木縣政府賠償5000 萬日元,並以“特別公務員暴行淩虐致死”罪名向當地檢察院提交了刑事起訴書。
2008年7月
檢方以平田學是“正當防衛”為由不予起訴,死者家屬不服檢方決定,于當年8 月向宇都宮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2009年4月23日
宇都宮地方法院駁回了死者家屬的訴訟請求。死者家屬不服,提起上訴。同年4 月27 日,宇都宮地方法院決定對案件進行再次審理。
2011年2月10日
宇都宮地方法院以正當防衛為由一審判處平田學無罪。羅成家屬不服上訴至東京高等法院。
2011年4月
東京高等法院就這一案件做出一審判決,認為日本警察平田學未鳴槍示警便開槍射擊違法,正當防衛不成立,推翻原一審判決。
2011年12月27日
東京高等法院再次做出判決,支持宇都宮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平田學無罪並駁回控方上訴。
2013年4月23日
日本最高法院第2 小法庭駁回控方上訴,維持平田學無罪判決。
2015年9月30日
日本最高法院最終裁定平田學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