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客烏市吃自助剩餐被罰2400元 工商部門介入
近日,6名來自江蘇鎮江的遊客在烏魯木齊市一家自助餐廳就餐離開時,剩下了1200克食物,被餐廳罰款2400元。此事經網上曝光後,引發極大關注。據了解,事後,餐廳返還了遊客的2400元。目前,物價部門、工商部門已介入調查。
遊客自助餐後剩食物被罰
10月29日,江蘇當地媒體報道稱“鎮江遊客新疆吃自助餐,浪費1200克被罰2400元”,經網絡轉載後,引起關注。
據了解,10月24日晚,從江蘇鎮江來新疆旅遊的淩先生一行6人來到位於烏市沙依巴克區的“金錢豹海鮮自助餐飲店”用餐,付完1500元餐費後,卻被告知,因6人取用的食品有1200克被剩在桌面上,造成不必要的浪費,按照餐飲店的規定,需要繳納2400元罰款。
淩先生繳納2400元罰款後,一家人要了發票欲離開時,因餐飲店收銀員把發票的付款方寫錯了,店員攔住他們想要回發票,淩先生不給,雙方僵持不下,直到民警趕到,淩先生一行才得以離開。
27日,在物價部門協調下,餐飲店退還了淩先生2400元罰款。28日,對處理結果並不滿意的淩先生又繼續向烏市工商部門投訴。
29日10時29分,網民“淩峰”針對網上報道及圖片留言説:“我就是當事人淩先生,報道有很多地方沒有説清楚。我是晚上8點去的餐廳,9點時,因同行的女性朋友身體不適,所以才準備離開。(塑膠袋裏)那個螃蟹是我當晚辦了一張5000元的卡(餐廳)送給我的,不是自取的菜。”
餐廳事後稱係顧客“自願”
10月29日,記者來到位於克拉瑪依東街的金錢豹海鮮自助餐飲店看到,用餐有杜絕浪費的提示,還有6名浪費監督員。用餐期間,一直在播放著“多次少取,謝絕浪費”的提示。新疆金錢豹餐飲文化有限公司一名王姓負責人説,“當天為這事,我一直處理到淩晨1點左右。目前我們已經和淩先生達成了和解,我們退回罰款,淩先生答應送還發票”。
據這名王姓負責人回憶,當晚淩先生和同行的人用完餐準備離開時,桌上還剩下很多沒有吃完的食物,“工作人員就提醒他們再吃一會兒,聊聊天再走,但對方不願意。”最終,淩先生同意就浪費的食物交100元食材費,王姓負責人説:“但來到櫃檯後,顧客的想法有了變化,堅持要按餐廳規定走,50克100元的罰款,執意要給浪費的食材稱重”。
經稱重,服務員發現淩先生一行6人剩下食材1200克,“淩先生自己算出2400元錢的數字,將錢放在收銀臺上,堅持要發票”。“我們的餐廳沒有進行過這類罰款,此前有些顧客會有少量浪費,但在勸説後都會吃完再走。所以收銀員當時不敢收他的錢,更不知道發票該怎麼開。”王姓負責人説,此後收銀員想要回發票,有一部分是因為開錯了付款單位“自助餐飲C13客人浪費1200克罰款2400元”。
網民熱議“面對浪費怎麼辦”
此事經網上披露後,引發極大關注。食客該不該如此浪費、餐廳有沒有權力罰款、浪費食物後該不該罰這麼多錢,一時也成為網民爭論的話題。
記者梳理髮現,網民評論分為3種觀點:第一種認為:應該罰款。認為自助餐成本不低,如果人人都浪費,生意根本沒法做。只有採取措施,才能杜絕浪費。
第二種觀點認為:餐廳不應該罰款,也沒這個權力。餐廳只是企業,不是執法部門,食客也不是餐飲企業的員工,不應該受到餐飲企業的一些規章制度、提醒所約束。
第三種觀點認為,根據食物的價錢,可以少量收取食物百分之三十的食材費,來提示顧客下次不要浪費。
律師稱餐廳沒有執法權
新疆志通律師事務所律師汪勇表示,自助餐廳不具備執法權,所以無權向顧客收取罰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該內容無效。”汪勇説,也就是説,餐飲店單方面做出所謂的“處罰提醒”是無效的。
汪勇表示,餐廳經營者的出發點可以理解,但用罰款來解決浪費問題的辦法有失妥當,“商家可以嘗試從道德上約束浪費行為,比如不浪費可給予小獎勵、優惠等”。
據《都市消費晨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