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中石化爆炸特別重大事故案一審宣判 14人被判刑

國際在線2015-11-30 14:46:14

青島中石化爆炸特別重大事故案一審宣判 14人被判刑

  11月30日,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邢玉慶等8人重大責任事故、被告人李本哲等6人玩忽職守系列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分別判處4案1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至三年不等的刑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22日上午10時25分,位於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秦皇島路與齋堂島街交叉口處的東黃輸油管道原油泄漏現場發生爆炸,造成63人遇難、156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75172萬元。經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組認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輸油管道與排水暗渠交匯處管道腐蝕減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現場處置人員採用液壓破碎錘在暗渠蓋板打孔破碎,産生撞擊火花,引發暗渠內油氣爆炸。間接原因是: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不落實、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管道保護工作不力、現場應急處置措施不當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人員履行職責不到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事故風險研判失誤、應急響應不力等。以上多方面原因導致該次爆炸事故發生。

青島中石化爆炸特別重大事故案一審宣判 14人被判刑

  法院認為,被告人邢玉慶(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儲運分公司濰坊輸油處原副處長)等8人作為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儲運分公司及其下屬單位的相關負責人員,在生産、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係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大事故的間接原因之一,該事故致使多人傷亡,並致公共財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危害了生産、作業安全,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青島中石化爆炸特別重大事故案一審宣判 14人被判刑

  被告人李本哲(原任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危險化學品處負責人兼監察大隊負責人)等6人作為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員,在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原油泄漏事件接報、處置過程中,未能全面盡職地履行職責,係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大事故的間接原因之一,該事故致使多人傷亡,並致公共財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6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玩忽職守罪。

  據此,法院依法分別對上述4案14名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邢玉慶等8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至三年不等的刑罰;其中2名被告人被依法適用緩刑。被告人李本哲等6人犯玩忽職守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罰;其中2名被告人被依法適用緩刑。

  宣判後,邢玉慶等10名被告人當庭表示不上訴,李本哲等4名被告人表示將考慮是否上訴。

  整個宣判歷時兩個多小時,被告人家屬以及各界群眾200余人旁聽了宣判,新華社、人民法院報、青島日報、青島電視臺等多家媒體全程參與報道。

  法條連結:

  重大責任事故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 在生産、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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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青島11月30日電(記者張旭東)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30日對青島“11·22”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別重大事故相關的4起刑事案件一審宣判,14名被告人被判處三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罰。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儲運分公司及其下屬單位的相關負責人員8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罰,其中2名被告人被依法適用緩刑;當地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員6人犯玩忽職守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其中2名被告人被依法適用緩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22日上午10時25分,位於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秦皇島路與齋堂島街交叉口處的東黃輸油管道原油泄漏現場發生爆炸,造成63人遇難、156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75172萬元。

  經青島“11·22”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組認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輸油管道與排水暗渠交匯處管道腐蝕減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現場處置人員採用液壓破碎錘在暗渠蓋板打孔破碎,産生撞擊火花,引發暗渠內油氣爆炸。

  事故調查組認定,間接原因是: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不落實、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管道保護工作不力、現場應急處置措施不當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人員履行職責不到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事故風險研判失誤、應急響應不力等。以上多方面原因導致該次爆炸事故發生。

  法院認為,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儲運分公司濰坊輸油處原副處長邢玉慶等8人作為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儲運分公司及其下屬單位的相關負責人員,在生産、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係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大事故的間接原因之一,該事故致使多人傷亡,並致公共財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危害了生産、作業安全,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原任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危險化學品處負責人兼監察大隊負責人李本哲等6人作為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員,在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原油泄漏事件接報、處置過程中,未能全面盡職地履行職責,係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大事故的間接原因之一,該事故致使多人傷亡,並致公共財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6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玩忽職守罪。

  宣判後,邢玉慶等10名被告人當庭表示不上訴,李本哲等4名被告人表示將考慮是否上訴。

[編輯:張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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