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暫行條例明年起施行 將告別暫住證時代

北京晨報2015-12-13 09:53:13

  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63號國務院令,公佈《居住證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我國將徹底告別“暫住證”時代。《條例》共23條,以《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為依據,一方面確立了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另一方面鼓勵各地不斷創造條件提供更好的服務。

  門檻有多高?

  居住證含金量高不高,還得先看難不難辦。《居住證暫行條例》這樣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總的來看,目前已經實施居住證制度的城市,對居住證申領設置的“門檻”總體來看要求也大都不是很高。“國家版”居住證在這個方面可以説“惠及更多流動人口”。

  居住半年

  在一個地方住半年,説明在這裡有長期發展的可能,要求看上去並不高。

  合法穩定就業

  如何界定就業是否“合法穩定”?你需要有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合法穩定住所

  你需要提供的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産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連續就讀條件

  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福利有多少?

  居住證最重要的含金量,自然是其附帶的各項公共服務。

  《居住證暫行條例》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同時還為居住證持有人列出了六大基本公共服務和七項便利。

  根據“國家版”居住證制度,居住證持有人已能夠享受接近居住地戶籍居民的服務和待遇。尤其是在廣大流動人口十分關注的子女教育問題上,“國家版”居住證明確作出了政策安排。雖然這樣的安排目前還止步于義務教育階段,沒有涉及牽動人心的高考。但是希望還是有的,因為條例也説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提高服務標準,並定期向社會公佈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

  七項便利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機動車登記

  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六大服務

  義務教育

  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能不能落戶?

  居住證的另一大關注焦點,就在於是否有轉為戶籍的通道。

  《居住證暫行條例》用了近600字的篇幅,對“國家版”居住證的落戶通道進行了詳細規定:首先,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

  然後,針對不同規模的城鎮、城市的居住證持有人落戶條件,條例分別進行了詳細規定。

  小城市有小城市的“好”,大城市有大城市的“愁”。根據不同城市的實際情況分別確定落戶條件,是符合當下我國城鎮化發展現狀的。實際上,目前我國許多大城市已經為居住證持有人設置了落戶通道。在特大城市中,上海已實施居住證積分落戶,北京正在就居住證積分落戶辦法公開徵求意見。“國家版”居住證的出臺,將把這些好的做法上升到國家政策層面加以強化。

  建制鎮和城區人口50萬以下的小城市

  落戶條件最低,在城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或者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即可。

  城區人口50萬至100萬的中等城市

  落戶條件也不高,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參加社保達到一定年限就可以,而且明確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小的地方可以全面放開落戶限制。不過對於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對就業的範圍、年限和住所的範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但對住所不得設置住房面積、金額等要求,對社保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3年。

  城區人口1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

  落戶條件開始變高了。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參加社保達到一定年限(不得超過5年)都是必須的。城區人口3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還可以對就業的範圍、年限和住所的範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

  條例明確應當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裏外透著一個字:“嚴”。

  ■申領與簽注

  15日內發放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簽注手續不得收取費用。

  每年簽注1次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數據

  2.53億人,這是當下中國流動人群的總規模,相當於兩個日本、3個德國或4個英國的人口,全球最大。到2020年,這一數字將接近3億。

  ■背景

  居住證的前世今生

  説“居住證”,必先説它那個“著名”的前輩——“暫住證”。

  時間退回到195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一次明確將城鄉居民區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兩種不同戶籍,奠定了我國現行戶籍管理制度的基本格局。

  此後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不同地域之間的人口流動受到諸多限制,而且當時人們對於離開家鄉去別處發展也並無太多需求。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尤其是改革開放後,人口流動現象與日俱增。對此,《公安部關於城鎮暫住人口管理的暫行規定》于1985年出臺,對流動人口實行以“暫住證”為主的管理辦法。

  暫住證制度實施後,無疑對流動人口管理髮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由於其忽視流動人口的權益,強調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其在推行過程中出現眾多弊病,甚至間接導致了類似“孫志剛事件”的悲劇發生。

  數據顯示,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流動人口規模迅速擴大,一些城市特別是沿海城市的流動人口已達到非常高的比例。城市管理者們開始思考如何讓流動人口在流入地享有平等的權利,並逐步創新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制度。在這種背景下,“居住證”應運而生。

  本版均據新華社

[編輯:趙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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