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小夥整容成"雷鋒":這是我的自由 為啥要諷刺我
33歲的安徽小夥子張藝冬最近不太高興,他覺得媒體對他的新一輪報道有些誤讀他了。
起因是,經過3次整容,他終於把自己的臉變成他認為的“雷鋒”臉,同時還拍攝了一組形似雷鋒的照片,在網絡上迅速傳播。
“去醫院整容,整成雷鋒的樣子是我的自由,我崇拜喜歡雷鋒,和我自己做公益沒有啥必然聯繫,為啥媒體的報道要諷刺我呢?”對於中國青年報記者提出的為什麼要整容成雷鋒的問題,張藝冬頗感委屈。
高調張藝冬屢遭爭議
張藝冬説他幫過下肢癱瘓的孤兒、罹患骨癌的少女、年邁無依的老人、精神失常的流浪漢……
張藝冬自己曾是一名被救助對象,在諸多媒體對他身世的報道中,他童年家貧,父母離異後,他帶著3個弟弟妹妹,從安徽老家輾轉來到黑龍江省大慶市,被周圍好心人照顧長大。16歲時,他得了骨癌,大慶當地人為他募集了十幾萬元治病,他因此深受感動。
20歲回到合肥,他開過澡堂、酒吧、小旅館。3年前,他開始登上當地媒體的版面。
當時,媒體報道張藝冬為照顧患尿毒症的前女友“萍萍”從酒吧辭職,這是他揚名的開始。
此後,張藝冬開始在網上頻繁轉發求助信息,聯繫媒體,幫人募捐。
2013年1月,張藝冬在陳游標公司前雙手合十,跪求其捐助,背後立有展板,印有陳游標和觀音頭像。此事被媒體報道後,他成了焦點。
很快,張藝冬見到了陳游標,陳游標宣佈,捐出價值20萬元的“陳游標好人牌涼茶”。然而因種種原因,張藝冬沒拿到涼茶。曾有媒體認為,兩人在“唱雙簧”炒作。
媒體似乎很難拒絕張藝冬。“他選擇的都是急需救助的悲情人物,容易勾起媒體的報道慾望。”一位報道過他的記者説。
經常出現的場景是,他背著或帶著病人出入醫院,出現在病房顯眼位置,一次還在攝像機前暈倒。有時媒體發救助微博並@張藝冬,張藝冬並不滿意,會私信要求直接轉發自己的微博。“他要形成這樣的印象——這個人因他而得到救治”。
與地方政府打交道,張藝冬同樣有經驗。他救助過安徽省太和縣身患大病的少年姜朋,據姜的父親姜新志回憶,去縣醫院看望姜朋前,張藝冬通知了當地政府,還帶去了兩個記者。當天,縣、鎮、村領導都到醫院看望,並帶去了1萬多元,這是前所未有的事。縣領導當場問:“有沒有低保?”姜新志答:“什麼都沒有。”第二天,姜朋的低保辦好了。
張藝冬稱,已幫20多位農村老人、孤兒、殘疾人上了低保。他的新浪微博粉絲現在有39萬。
更多的求助者源源不斷地湧來。有人叫他“活菩薩”,到處打聽。有人舉著“中國好人張藝冬你在哪兒?救救我兒子”的牌子,跪在安徽電視臺門口。“但我也沒錢,不是什麼忙都幫得上。”他説。實在幫不過來時,他只能躲開。
化身“雷鋒”之後,圍繞張藝冬“高調慈善”的爭議愈髮尖銳。
支持者的觀點很簡單——張藝冬確實做了好事,貧病交加者得到了幫助。
當地的一位記者觀察發現,張藝冬會與救助者事先説好,自己全程參與所有救助活動,救助者選哪家醫院也由他定。一次某民營醫院不想免費救人,張藝冬説:“記者都來了,不救就報道。”醫院只能同意。
反對張藝冬的觀點也很簡單——張藝冬在微博上聯繫媒體,要求網友捐錢,這種行為有問題。
“這幾年我直接捐給那些吃不飽飯、看不起病的人的錢接近100萬元了,我覺得沒有必要通過公益組織,很多人要求我拿出帳單,我哪有啊,錢都是直接給的,少的一次幾百,多的一次幾千,不可能有帳單。”張藝冬説。
“我得到了什麼呢?什麼都沒有。”張藝冬嘆息著説。
直接禁止個人募捐?
華南師範大學公共管理學院講師褚鎣近年來一直關注類似陳游標、張藝冬這種自己發起募捐或者直接把錢、物交給需要幫助的對象的行為,在他看來,“這種被媒體認為是高調行善的行為存在確實有一定的客觀合理性,是我國社會現實所需求的。”
公益慈善學界和實務界近兩年對個人募捐管理展開了廣泛的探討,有不少人建議直接禁止個人募捐。
褚鎣認為,總的來説,個人募捐行為與我國公益慈善行業總的發展方向相左,國外的公益慈善行業已經完成了轉型,而我國尚未完成。個人募捐行為屬於傳統慈善行為,基於“乞討與憐憫”的關係之上,而我國公益慈善行業未來的發展方向是現代公益下的募捐行為,現代公益下的募捐行為不針對個人,而是針對某一類社會問題,基於“發現與解決社會問題”之上。這種募捐是市場化的募捐,運用多種商業化傳播與行銷方式,推動募捐效果的增長。目前,這種募捐方式正逐漸成為我國勸募市場的主流。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及“微公益”理念的推廣,近年來個體發起募捐的極端案例頻發:2012年5月,微博大V薛蠻子為白血病女孩魯若晴籌集善款,活動發起16個小時,便籌集善款40萬元;2013年7月,為了救助因患再生障礙性貧血而瀕臨死亡的23歲女孩白雪,民間公益人士發起“白雪可樂”活動,活動上線6天,就賣出了24萬瓶虛擬可樂,募款72萬元;2014年6月,廣西隆林德峨鎮14歲男孩楊六斤的故事在被廣西衛視報道後,不到1個月的時間,楊六斤就收到500多萬元的捐助……
還有一個政府介入個人發起募捐的例子是,2013年10月,安徽省寧國市的多名網友在了解到3個困難家庭中有病人無錢醫治後,準備為其發起募捐,募捐日期臨近時,網友被當地民政局約談,籌備中的募捐活動被“叫停”。
寧國市民政局對媒體表示,確實叫停了這項募捐,寧國市有2000多人需要救助,這次的募捐活動只是為3個人募捐,這樣做對其他人並不公平,同時解釋説,對於困難的病人除了醫療救助外,還有慈善救助作為補充,“我們正常的救助渠道很暢通,困難病人可以走正常渠道”。
隨後,寧國市民政局又通過官網説明,“為救助大病患者,開展定向公開募集活動是網友的自發行為,也是社會正能量的體現,無需民政部門審批,故無‘叫停’之説。”
寧國市民政局負責人對媒體反復強調:“我們一向鼓勵民間捐款,怎麼會叫停呢?”但同時,他也表達了這種做法不妥當的理由,為更好地體現慈善救助公開、公正、公平原則,確保救助活動規範有序,建議更多人通過官方渠道進行募捐。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培峰認為,個人募捐在公信力和社會監督方面都存在問題。
最大的問題錢是怎麼用的?社會有沒有有效的監督?社會公信度的成本是很大的,組織化的公益行動會大大降低這中間交易的一些成本,比如公開的信息、長期的信譽保證等。個人出於愛心做這件事情是很高尚的行為,但實際上會留下很大的制度真空。
這些人為什麼不去找相關的公益慈善組織合作,而是獨自發出求助信息? 劉培峰認為,這反映了社會組織做得不夠好。對個人而言,募款成本和捐款成本都是很高的,而且會出現重復性募捐,造成資源浪費,把社會需求通過正規和專業化的組織對接,組織化的行動可以彌補這些缺點。
劉培峰認為,個人募捐行為其實是好事,愛心值得提倡,如果馬上把它定性為不合法,會帶來不好的後果,但這種做法也並不能因為是奉獻愛心就不用考慮合法性的問題。
個人募捐如何規範
對於寧國市“叫停”募捐風波,《公益時報》曾經與搜狐公益聯手推出網上調查——“叫停”募捐風波,你怎麼看?結果顯示,超七成網友支持個人發起定向幫助類募捐。
調查結果顯示,“你對寧國市發生的募捐‘叫停’風波怎麼看?”一問中,68.15%的人選擇支持網友為貧困病人募捐,政府不應該干涉這種民間互幫互助。有7.26%的網友選擇不支持網友為貧困病人募捐的做法,20.38%的人選擇不支持政府用“叫停”的方式干涉此類活動,而是應該換個方式方法。
那麼在大家心中,又怎麼看待個人發起的、定向幫助類公益募捐?73.31%的參與者表示支持這樣的做法,誰都有特別困難的時候,有難大家幫社會才能更和諧。也有20.85%的人有所擔心,主要是不知道怎麼判斷真假、善款使用是否規範等問題。只有4.92%的人選擇不支持,認為應該由政府或專業的公益組織來操作。
如果你身邊的人需要公益救助,你認為最有效的途徑是什麼呢?超過半數的人認為還是直接捐錢給他比較好,27.64%的參與者選擇幫他發起募捐活動,而只有6.8%的人選擇求助政府社會福利保障機構,另有11.71%的網友選擇求助公益慈善類的社會組織。
據了解,一些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已經注意並開始解決這一問題。
前不久,浙江省寧波市民政局出臺了《關於進一步規範慈善募捐行為的意見》(簡稱《意見》),其中,對個人獨立發起的募捐行為作了明確限制。按該《意見》,除依法成立的慈善組織、公益性社會團體或事業單位之外,其他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單獨開展面向社會公眾的慈善募捐活動。如果為幫助特定對象或應對突發事件,也必須經單位或居(村)民委員會同意,並只能在本單位或本社區(村)等特定範圍內開展募捐活動。
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如果個人真有困難,比如遇到急病,無錢醫治,該怎麼辦?褚鎣認為,對於這類情況,最好的辦法是通過公益慈善組織,以組織的名義開展募捐活動。問題是,我國的公益組織在與個人合作方面大都存在各方面的顧忌,不敢甩開膀子幫個人募捐。為了解決這一困局,政府應該出臺相關措施,鼓勵公益組織以機構的名義幫確有需要的個人募捐。
另外,褚鎣認為,要規範媒體協助個人向社會公眾開展募捐活動的行為。個人募捐行為之所以容易演變成社會事件,最重要的原因是媒體扮演了擴聲器的角色,原本一個只有少數人知道的個人募捐行為,經過媒體報道,就容易變成一個地方性甚至全國性的大新聞。在這種情況下,募捐者就可以輕輕鬆鬆地獲得遠遠超過其預期的善款,由此引發道德風險。如果沒有媒體的參與,個人募捐行為也只能在極小的範圍産生影響,政府完全可以通過常規手段加以監管。所以,要想管理好個人募捐行為,首要的措施是進一步規範公眾媒體協助個人向社會公眾開展募捐活動的行為,要求媒體對募捐人的情況作出基本審核,並承擔連帶責任。
對於網絡上的個人募捐行為,應同樣適用上述規則。也就是説,個人募捐行為不得在公開的網絡媒體平臺上開展。比如,其不得借助新浪新聞等平臺開展募捐,但可以通過新浪微公益開展募捐。此外,針對網絡上的大V協助轉發的行為,應要求大V對募捐人的情況進行基本審核。在沒有盡到審核義務的前提下,一旦善款出現問題,大V應對此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