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局擬出新規 用戶寄快件拒絕當面驗視可不收寄
國際在線報道:據國家郵政局網站消息,國家郵政局就《郵件快件收寄驗視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擬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驗視用戶交寄的郵件、快件,發現有用戶拒絕當面驗視等9種情形之一的可不予收寄。
《徵求意見稿》擬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誰收寄,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收寄驗視工作責任制,從事郵件、快件收寄驗視和安全檢查的人員必須經過教育和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徵求意見稿》擬規定,用戶應當積極配合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收寄驗視工作。郵件、快件交寄時已經封裝的,應當主動拆開封裝,接受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驗視。
《徵求意見稿》明確,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驗視用戶交寄的郵件、快件,發現有用戶拒絕當面驗視等9種情形之一的可不予收寄。
(一)用戶拒絕當面驗視的;
(二)用戶填寫的郵件詳情單或快遞運單不完整的;
(三)用戶在郵件詳情單或快遞運單上填報的內容與其交寄的實物不符或填報的內容模糊,並且拒絕修改或重新填寫的;
(四)用戶交寄禁寄物品或使用的封裝材料、填充材料屬於禁寄物品,或者在封裝材料、填充材料中夾帶禁寄物品的;
(五)用戶未按規定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安全證明或其他書面憑證的;
(六)用戶交寄限制寄遞的物品超出規定範圍的;
(七)用戶交寄的郵件、快件不符合運輸安全的要求或不能確保內件安全的;
(八)對用戶交寄的信件,必要時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可以要求用戶開拆,進行驗視,但不得檢查信件內容,用戶拒絕開拆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予收寄;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徵求意見稿》擬規定,用戶不得交寄危險化學品和國家禁止寄遞的化學品。 用戶交寄普通化學品,應當出具相關專業機構或有關部門開具的安全證明,封裝化學品必須符合寄遞安全要求。對用戶交寄的普通化學品,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在專門的營業場所或安排專門人員收寄驗視。
《徵求意見稿》擬規定,用戶交寄易碎或有防潮、保鮮、保質期限、限時送達等特別要求的物品,應當在郵件詳情單或快遞運單上註明,並當面向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説明情況;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時應當在郵件、快件外包裝上加注醒目標識。
《徵求意見稿》擬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收寄驗視應急處置機制,適時修訂和完善應急處置預案,明確相應的應急處置程式和保障措施,及時、妥善處置收寄驗視工作中出現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應按規定報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徵求意見稿》擬規定,國家舉行重大活動等特殊時期,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嚴格執行郵政管理、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關於特殊時期的相關規定,並加大收寄驗視督查力度,全面檢查本企業的收寄驗視情況。
《徵求意見稿》擬規定,用戶違反本規定,未如實説明交寄物品名稱、類別或在郵件、快件內夾帶禁限寄物品或其他不安全的物品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産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