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包大戰"後遺症"浮出水面:實名制缺位 鉅額收益歸屬不明

國際在線2015-02-28 13:21:01

  國際在線消息(記者 姚毅婧)“搶紅包是種病,得治!”2015年的春節過後,不少人都發現自己患上了搶紅包“後遺症”;然而,搶紅包不僅僅對人們的社交、生活習慣産生了影響,密集的紅包雨過後,紅包大戰商業模式的“後遺症”也逐漸浮出水面。

  紅包大戰結束後,有評論認為,參與的互聯網公司、品牌商沒有輸家。但是對很多用戶來説,看似搶到了真金白銀,但是卻成天沉迷在搶紅包當中,在春節期間忽略了親情。包括新華社在內的很多主流媒體也注意到這一現象,並提出了批評,將紅包稱之為“金融鴉片”。

  數據顯示,除夕至初五,微信紅包收發總量為32.7億次,除夕當日收發總數為10.1億次。春晚播出期間“搖一搖”領紅包互動總量超過110億次;22:34齣現峰值達每分鐘8.1億次;全球185個國家都有人參與春晚微信“搖一搖”。 初一當天,有7500萬用戶通過微信“搖一搖”領取了3.78億張商家優惠禮券,價值30億元;截至大年初三,支付寶紅包總參與人數就超過了一億。除夕夜支付寶紅包的收發總量就超過2.4億個,有6.8億人次參與,總金額達到40億元。

  紅包資金沉澱或帶來厚利 鉅額收益歸屬不明

  2014年場面火熱的打車軟體大戰,與其説爭的是移動支付,不如説是移動支付應用場景之爭,而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互聯網金融部分析師錢海利認為,“應用場景制約紅包使用,部分紅包成為‘死錢’”。他進一步分析稱,“紅包大戰”的最終還是要在紅包的使用上,而無論是微信紅包或是手機QQ紅包在支付場景的建設上都是軟肋,無法在用戶體驗上抗衡有著淘寶、天貓作為紅包使用場景後盾的支付寶。再加上一些用戶並沒有綁卡銀行卡,從而導致很多用戶搶來的紅包成了 “死錢”。

  以微信紅包為例,實際上是用戶將儲蓄卡的資金搬至微信支付背後的財付通賬戶,搶完紅包錢依然留在財付通平臺,搶完紅包只是發生了資金賬戶的變更,而未有實質上的資金轉移,這樣就産生了一大部分沉澱資金。國際在線記者注意到,微信紅包的沉澱資金分為兩種:一種是沒有被領取的紅包,需在三天后退回原賬戶;另一種則是沒有提現的紅包,這包括未綁定銀行卡的一類以及已綁定銀行卡但沒有及時提現的一類。

  對此,錢海利對本網記者表示,由於“微信紅包”支付場景的欠缺,使大部分未綁定銀行卡的用戶很難以使用資金,這對於騰訊來説雖然按央行規定不能挪用沉澱資金,但可以在計提風險準備金後收取利息。

  實名制缺位 或帶來反洗錢風險

  微信用戶選擇“收紅包”將自動開通微信支付(含零錢功能----即支付帳戶功能),而記者注意到,期間並未要求用戶提供身份信息或要求進行同名銀行卡綁定驗證。

  對此,相關法律專家指出,微信支付作為財付通所提供的網絡支付業務,應遵循2010年《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以及2012年的《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對於客戶身份識別的基本要求,落實人民銀行對於支付業務的管理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

  記者查閱這些法律條款發現,《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支付機構應當在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中記載下列事項:付款人名稱、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付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或支付機構名稱、收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或支付機構名稱、支付指令的發起日期。客戶通過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支付的,支付機構還應當記載相應的銀行結算賬號。客戶通過非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支付的,支付機構還應當記載客戶有效身份證件上的名稱和號碼。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辦法》第二十五條所稱非銀行結算賬戶,是指支付機構為反映客戶備付金增減變動情況而設立的各種支付業務賬戶;

  然而,微信支付,未綁卡用戶,零錢包單筆200元以內可以匿名轉帳、消費;綁卡用戶對外轉賬付款上限是20000元/日,收款則無限額。

  “且不論可以匿名收款與對外轉賬付款,對於已綁卡的用戶,微信支付亦並未按照《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要求用戶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影印件,或再次涉嫌違規。”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法律與權益部專家表示。

  《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網絡支付機構在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時,應當識別客戶身份,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通過合理手段核對客戶基本信息的真實性。

  該專家分析,在匿名收款與付款的情形下,一旦發生洗錢、恐怖融資,微信支付則無法按照法律要求做到交易可追蹤、可還原、可回溯。一旦匿名用戶發生交易糾紛、欺詐案件,若收款方為匿名用戶,微信支付只能提供對方的開通微信時的手機號碼,而完全無法披露收款人的身份信息,使得付款人無法通過合法渠道獲得救濟。這將對金融秩序、用戶合法權益的保護帶來挑戰。

  專家進一步指出,目前對支付機構的所有監管規定,均不允許非實名的收款。僅有的不實名支付只有1000元以下的非實名卡預付卡,但非實名卡僅允許在特約商戶消費,不允許匿名轉賬,更不能贖回。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是金融監管的底線,而客戶身份識別更是基礎中的基礎。微信支付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合規性上,與監管的規範尚有一定距離。

  追求用戶體驗 侵犯了用戶的選擇權

  在這場巨頭扎堆的紅包大戰中,除紅包金額外,産品體驗也是各家十分看重的東西。從用戶反饋的情況來看。支付寶的紅包因為要多次跳轉,操作相對複雜,産品體驗上稍遜一籌。微信無論是搖一搖,還是群紅包,體驗上都做到了極致,讓很多用戶感覺“爽”。

  “但是在追求體驗的過程中,部分互聯網公司的操作存在違規嫌疑。”湖北領匯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萬玨認為,一些紅包産品為了追求用戶體驗,侵犯了用戶的選擇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9、16、20條的規定,用戶作為消費者,對公司享有對提供服務的查詢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萬玨表示,用戶選擇發紅包的時候,用戶出於安全考慮,可以考慮用網上銀行或其他認為安全的支付方式;但是用戶在選擇發微信紅包時,並不需要進行綁卡等操作,而是自動設定開通了微信支付,侵犯了用戶的選擇權。

  萬玨建議,若發生了爭議,用戶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及《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電信用戶申訴處理暫行辦法》向消費者協會、有關行政機關、行業主管部門投訴,也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編輯:張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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