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致33人死亡爆炸事故責任人獲刑5年半
事故資料圖片
日前,章丘市人民法院依法對山東保利民爆“5·20”特別重大爆炸事故責任人馮懷祿作出依法判決,對方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其餘6名涉案人員一分別被處以3到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該事故曾造成33人死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458.73萬元。
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馮懷祿身為保利民爆濟南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在明知公司生産存在違反安全生産管理規定的情況下,沒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致使在2013年5月20日10時51分,震源藥柱廢藥在回收復用過程中混入了起爆件中的太安,提高了危險感度,太安在4號裝藥機內受到強力摩擦、擠壓、撞擊,瞬間發生爆炸,引爆了4號裝藥機內乳化炸藥,從而殉爆了502工房內其他部位炸藥,最終導致工房內工人及外部施工人員33人死亡,19人受傷,造成經濟損失660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馮懷祿于2011年至案發擔任保利民爆濟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負責公司董事會工作,負責公司安全生産動態,定期研究安全工作,對公司安全生産負全面責任。
2013年5月20日10時55分,章丘市公安局曹范派出所民警街道群眾報警稱曹范鎮的保利民爆濟南科技有限公司發生爆炸。接到報警後,公安機關派員立即趕往現場並向上級部門彙報,濟南市公安局、章丘市公安局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調查,經現場勘察,確定爆炸中心現場為章丘市曹范鎮境內的保利民爆濟南科技有限公司震源藥柱101車間502工房。通過大量調查走訪、法醫鑒定和DNA鑒定確定此次爆炸事故導致工房內工人及外部施工人員33人死亡,19人受傷(車間工人死亡30人、受傷4人,車間外施工隊死亡3人、受傷9人,其他區域受傷6人,其中輕傷11人,輕微傷2人),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458.73萬元。
爆炸發生後,保利民爆濟南科技有限公司向集團公司有關領導彙報,向章丘市經信局報告事故的有關情況,撥打120報警,並向章丘市曹范鎮政府請求社會支援。被告人馮懷祿當日得知發生爆炸事故的消息後,立即趕回保利民爆濟南科技有限公司參與救援工作。2013年6月17日,章丘市公安局對該案立案偵查,並將被告人馮懷祿從保利民濟南科技有限公司傳喚至公安機關進行訊問。
法院認為,被告人馮懷祿身為保利民爆濟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在生産、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對於馮懷祿辯護人提出的其對事故所應承擔刑事責任次於公司內部其他涉案責任主體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採納,對於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係自首,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以及被告人積極參與救援及善後賠償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等意見,法院予以採納。
最終,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馮懷祿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