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專車第一案”15日開庭 車主:處罰依據不充足

中國廣播網2015-04-15 09:39:37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專車糾紛”一直是我們節目關注的焦點,備註關注的“國內專車第一案”,一個小時後將在濟南市中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也是全國首例因為提供專車服務受到行政處罰的案件。

  今年1月7號上午,使用滴滴專車軟體在濟南西客站送客的陳超,被執法人員查處,車輛被暫扣。2月11號,聽證會舉行後不久,他就收到了處罰決定書,被認定為構成非法營運,罰款2萬元。陳超認為,自己不算是非法營運,運管中心也無權認定自己的車是黑車,所以向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狀,要求濟南客運管理中心撤銷處罰。

  其實,專車服務從推出來,就一直處在風口浪尖。去年12月上海市交管部門公開表示,“滴滴專車屬於非法運營”。今年1月4日,瀋陽出租又因為“份子錢”積怨出現罷運事件,由此專車身份問題走進公眾視線。一石激起千層浪,行業專家、主流媒體都參與了這場大討論。1月8號,交通運輸部首次直接使用“專車”一詞,承認“專車”的積極意義,也向社會各界傳遞了支持發展“專車”的大聲音。

  情人節當天,中國打車軟體兩大巨頭滴滴和快的宣佈戰略合併,推出非營利性搭車服務“一號快車”。在今年兩會上,“專車”成為代表們的熱議話題,交通運輸部部長楊傳堂,在談到計程車、專車之爭時表示,無論是打車軟體,還是專車,交通部採取的態度是:“鼓勵創新,規範管理”,並且成立了出租汽車行業改革領導小組,初步形成改革的指導意見,預計今年上半年出臺。

  回到“專車第一案”,這個案件之所以受到各界廣泛關注,在於審判結果可能給一直處於法律灰色地帶的專車,一個明確説法。究竟,誰來影響交管部門對“專車”的態度?計程車市場的管理又將何去何從?又將有哪條法律來解決“專車糾紛”?

  曾幾何時,打車難成為不少城市的一大交通難題,計程車不夠用,黑車成為不少人的無奈選擇。專車服務誕生後,更好的車型、更高端的服務、更多的紅包,讓越來越多的人開始使用專車。

  可雖然有了“互聯網公司認證”這層外衣,也的確方便了不少市民的出行,但對各大城市的運管部門來説,即便套上了馬甲,專車,還是不合法。

  司機賺錢、百姓方便,似乎是件兩全其美的事,但沒有營運執照、相關法規缺失,卻是個繞不過的坎。本次案件的原告,滴滴專車司機陳超就認為,濟南客管中心對他的處罰依據不充足,他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交的罰款:

  陳超:在聽證會過程中,我就認為對我處罰的依據不明確,是有些偏頗的,但是為了不影響生活,我就先把罰款交了,提了車。但我了解到我還是有機會上訴的。所以我就向濟南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陳超也承認,自己平時有本職工作,只是兼職幹的專車,在經過滴滴培訓後才上的路。但當天拉的兩名乘客,因為執法部門的攔截,並沒有在當時成功付款,所以不應該構成交易。

  陳超:當天是拉了兩名乘客,但當時沒有支付是順路的,系統在兩天后才自動扣款。

  對於陳超的解釋,濟南市交通局的一位負責人在此前接受中國之聲採訪時表示,執法活動有法可依,執法過程也不存在問題:

  濟南市交通局一負責人:這是很正常的一個事件,各個城市都是一樣的,不光是我們濟南在查處私家車從事專車營運,其它城市都是一樣的。具體執法的過程,我們現場都有錄影,而且他要求聽證的時候,我們現場也給他播放了那個錄影。

  陳超的代理律師李文謙則向記者闡述了他對運管局執法的三大疑問,證據缺失、法律適用錯誤以及處罰力度不當:

  李文謙:首先他當時沒有交易,所以從法律角度來講,證據是缺失的。其次,運管中心適用的是《山東省道路交通條例》第69條第二款——未經許可從事計程車運營和租賃業務的,處5000到3萬罰款。但運管並沒有認定陳超違法的是哪一條法規。第三是處罰額度,為什麼是2萬?沒有根據情節來定。這樣的力度我認為是缺乏依據的。

  山雨欲來風滿樓,即將開庭的中國“專車第一案”和4月份全國接踵而來的一張張“專車”罰單,再次引發國內法學界的高度關注,多位業內人士認為,如何妥善解決新業態和傳統格局間的利益平衡,在專車的現實立法完善中至關重要。

  專車作為近年來“互聯網+時代”的産物,因為便捷性、人性化的服務特質,受到用戶的好評,當然,新生事物的出現,在法律制度存在滯後性並不意外。互聯網專車未來在法律上又將如何界定?技術對於經濟的推動,能否倒逼法律的完善?中國之聲也將持續關注。

[編輯:張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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