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院5月1日起全面實行立案登記制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15日印發該意見,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對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意見將於5月1日起施行。
意見指出,要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依法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方便當事人訴訟。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須依法受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阻撓法院受理案件。
意見規定,登記立案針對的是人民法院的初始案件,對上訴、申請再審和申訴,不適用登記立案。
人民法院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刑事自訴、強制執行和國家賠償申請,一律接收訴狀,當場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定的,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決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規定期限內無法判定的,先行立案。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釋明,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應當補正的材料和期限。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或者申請復議。
對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訴事項,不予登記立案。
意見同時提出,要健全配套機制,進一步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讓更多的矛盾糾紛通過非訴方式處理。要探索建立司法訴訟的庭前準備程式,完善案件繁簡分流、先行調解工作機制。促進各類糾紛案件快速審結,節約司法成本,減輕當事人訴累。
意見強調,法院要自覺接受人大、檢察機關、新聞媒體和人民群眾的監督,對反映和投訴的問題,及時回應。對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擾依法立案等違法行為,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和主管領導的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重要舉措。推進這項改革,有利於從制度上、源頭上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立案難”問題,對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義。(記者羅沙、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