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備公務用槍可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

人民網2015-04-20 14:21:18

  今天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開幕。根據2014年7月、10月、2015年2月國務院三次公佈的關於取消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和2014年11月國務院第6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近期加快推進價格改革工作方案》,國務院法制辦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經商中央編辦等部門,對需要依照法定程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相關法律的問題進行了研究,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

  關於擬下放行政審批項目涉及法律規定的修改。文物保護法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分別設立了考古發掘單位保留少數出土文物作為科研標本許可、已建立館藏文物檔案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交換館藏一級文物許可、文物商店設立審批、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許可,畜牧法第二十四條設立了家畜遺傳材料生産審批。這些審批項目均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為了進一步發揮地方政府貼近基層、就近管理的優勢,實現權責統一,提高行政效率,方便行政相對人,草案將上述條款中的審批實施部門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省級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

  槍支管理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配備公務用槍,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審批。考慮到國務院公安部門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對公務用槍配備、領取、交還、使用等環節進行動態監管,對公務用槍購置實行統一渠道訂購,依法查糾超範圍、超標準配槍行為,因此,有必要將除公安部機關及所屬部門外的配備公務用槍審批下放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據此,草案將槍支管理法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配備公務用槍,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

[編輯:張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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