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女孩稱“我還小”拒發生關係 男友堅持被判刑
19歲男孩與13歲女友談戀愛,偷吃“禁果”釀成大禍。女孩父母獲悉後,立即帶女兒到公安機關報案,稱未成年女兒遭強姦。雖然他們是戀人關係,雖然事後女孩也對男孩的行為表示了諒解。但是,法不容情。近日,阿毅(化名)為偷吃“禁果”付出慘痛代價,海滄區法院一審判決認定,他的行為構成強姦罪,判處他有期徒刑三年。
三次見面 QQ網友成了戀人
他們通過QQ在網上相識,見了三次面後,竟然就成了情侶。
阿毅今年19歲,他讀完初二就輟學在家,到海滄區一家公司上班。去年2月份,阿毅求朋友小嚴幫忙“介紹妹子”,想要結束單身生活。
很快,“仗義”的小嚴就將同校的初中生小芬(化名)的QQ號碼告訴了阿毅。隨後,阿毅通過QQ聊天認識了小芬。
第一次QQ聊天,阿毅就提出了想建立男女朋友關係,沒想到,小芬竟很爽快地答應。
去年4月6日,兩人初次見面,阿毅約小芬到她就讀的學校門口碰面,想看看她的長相。這次見面,兩人都感覺不錯。
幾天后,第二次見面,兩人便約在學校附近的公園裏,聊了20分鐘,小芬有事,兩人就散了。
第三次,去年4月11日,小芬從集美區坐公交車,找到阿毅在海滄區的暫住處。當天,阿毅就帶著小芬回家見過母親,還告訴家人“這是我女朋友”。
四次關係 女孩父母才發現
第三次見面後,阿毅將小芬安排在海滄的一間公寓居住。第二天中午,阿毅和小芬就在公寓房間的床上發生了第一次性關係。其間,小芬曾婉拒。
剛開始,小芬説:“你不是説只開房不做愛嗎?”但阿毅不理,還要繼續。
接著,小芬又説:“我還小。”但阿毅卻説:“不小了。”最終,在阿毅的堅持下,兩人發生了第一次性關係。
第二次,4月14日,兩人又在阿毅的暫住處發生了一次性關係。
第三次,兩人又去附近一公寓開房,發生了性關係。事後,因為小芬怕回家被父母責罵,不敢回家。阿毅就將不願回家的小芬送到一個女性朋友的暫住處,自己上班去了。
第四次,4月18日下午,小芬還是沒回家,阿毅便去朋友的暫住處看望她,二人再次發生了關係。
戀愛吃“禁果”也構成強姦?
4月20日,阿毅與小芬發生爭執,雙方因此鬧“分手”了。
而此時,小芬的父母正在四處尋找出門未歸的女兒,焦急等待女兒歸來。等小芬一到家,父母立即追問她離家期間“發生了什麼”。
小芬把情況跟父母一説,父母便立即報警。兩天后,阿毅便被警方抓獲。
小芬的父母報警稱,阿毅的行為是“強姦”。但阿毅辯解説,雙方是情侶關係,戀愛同居,都是自願的,怎能算是強姦?
不過,案件審理期間,阿毅的父母與小芬的父母達成和解協議,賠償給小芬25000元,也獲得了小芬及其家人的諒解。
近日,海滄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阿毅明知被害人是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仍與她發生四次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一審判處他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説法
跟幼女同居自願也是強姦
主審法官説,依據我國刑法規定,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行為,無論罪犯使用了什麼手段,無論幼女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姦罪,而且只要雙方的性器官接觸就構成犯罪既遂。
這是因為,法律認為不滿14周歲的幼女由於身心發育不成熟,缺乏辨別是非的能力,也不完全理解性行為的後果和意義,因此明知幼女仍與其發生性關係,即便徵得幼女同意,刑法也視為侵犯幼女關於性的自主決定權,構成強姦罪。
這種規定,是出於保護幼女身心健康的目的,因為過早的性行為勢必妨礙幼女生長髮育,也會影響幼女的心理健康和今後的人生軌跡。
法官提醒説,在預防青少年犯罪和保護幼女方面,家庭應為子女築起“第一道防線”,正確對待孩子的性教育問題,要教給孩子正確的性知識,尤其是女孩要懂得拒絕,學會保護自己。(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實習生 張永瓊 通訊員 海燕/文 陶小莫/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