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年金新政體現“補充養老”的功能定位
作為我國終結養老金雙軌制政策的重要一環,《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昨天正式發佈。辦法明確提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轉移,而單位繳費存在記賬方式和實賬積累兩種情況。該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4月7日《京華時報》)
職業年金作為一種補充養老保障制度,它有這樣幾個特點:一是職業年金既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社會保險,也不是商業保險,而是機關事業單位人力資源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二是職業年金的責任主體是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人員,職業年金是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人員依據自身經濟狀況建立的保障制度;三是職業年金資金的本質屬性是保值增值,進而決定了職業年金資産對投資的內在需求。
基於職業年金以上三個特點,我們可以看出,發揮職業年金的“補充養老”的功能,必須體現出政策的靈活性,以人為本,而不能用單一的一刀切來限定死了,那樣就沒法發揮職業年金“補充養老”的功能了。而縱觀此次職業年金新政,靈活、以人為本的精神內核貫穿其中。
因為職業年金的功能定位是“補充養老”,因此此次國家相關部門在確定職業年金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時提出的“單位8%、個人4%”的百分比是比較符合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的,這個繳費基數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對於個人和不是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來説,繳費負擔還在可承受範圍內,能保證政策具有落地的可能性。
在職業年金待遇的領取方式上,新政也充分體現出現代社會人才流動頻繁加劇的大背景下政策的靈活以及科學,比如規定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工作人員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這條規定就避免了以前一些社會保險險種一旦出現參保人沒有辦法繼續繳費而出現退保或者重復參保的情況,體現出社會保險制度的延續性和嚴肅性。
此外,對於一些特殊情況,比如參保人移民出國了,或者在職期間死亡了,新政也規定了詳細的比較符合實際的待遇領取辦法。比如規定“工作人員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這些具體的措施從細處保證了政策的可操作性,也為更多的企業和個人建立職業年金提供可操作的範例。
此次職業年金新政的靈活性還體現在繳費基數的確定上,因為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結構的複雜,大多數職工的工資構成中,基本工資其實只佔非常少的一部分,更多的是以津貼和獎補的形式發放,所以如果只按基本工資來確定繳費基數,這對於個人來説無疑非常吃虧,因此人社部相關負責人明確表示:對於公務員和參公人員,繳費基數是上一年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補貼和已經規範後的津補貼;對於事業單位人員,繳費基數是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補貼以及績效工資。這也是符合當前我國職工的工資構成現實的。
一項社會保障制度能夠落地並且被大眾認可,必須要接地氣。接地氣體現在政策制定的詳細以及具有可操作性,此次職業年金的諸條規定很好的體現了這一點。(王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