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一老師長期猥褻多名女生 一再上訴1年刑變12年
核心提示: 依照這一最新的規定,張某在教室內猥褻兒童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是在公共場所猥褻兒童,依法應從重處罰,這也是張某終審改判為十二年的重要依據。
巨野縣某小學老師張某因長期猥褻女學生,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張某不服判決一再上訴。當地檢察機關審查案卷後發現,對張某的量刑確實存在問題,不是過重而是過輕,遂依法向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最終,日前經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張某因猥褻兒童罪獲刑12年。
案發:老師向家長告狀 牽出猥褻女童案
小麗是巨野縣某小學的學生,2010年6月份的一天,小麗的母親接到小麗老師張某打來的電話,稱小麗小小年紀抽煙。挂掉張某的電話後,小麗的母親開始責問女兒,然而起初小麗也只是哭,什麼也沒有説。後來,深感委屈的小麗便説了一句“我要把他的醜事説出來”。
這句話並沒有引起小麗母親的注意,後來經在場的一位親朋提醒,小麗的母親感覺事情蹊蹺便反復詢問小麗。最終,小麗説出了實情,然而實情就像一顆重磅炸彈,讓小麗的母親難以接受。原來,小麗從小學三年級開始就跟著張某上補習班,也就是從那時起,張某就開始猥褻小麗,不僅在補習班上,有時竟然還在教室裏行這些齷齪之舉。了解到女兒的遭遇後,小麗的母親陪同小麗一起到公安機關報了案。
案發後,經過司法機關的調查發現,張某在學校擔任老師期間,利用給學生講題、辦補習班之機,在教室等場所中採取摸乳房的方式多次猥褻包括小麗在內的4名女生。
波折:獲刑1年不服上訴,檢察機關發現問題
2010年底,巨野縣人民法院以猥褻兒童罪,依法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審判決後,張某不服提出上訴。2011年8月16日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將該案發回重審。2014年11月27日,案件重審後,張某仍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然而,在收到該案的判決書後,巨野縣人民檢察院對該起案件審查後發現,該判決書在認定事實上與起訴書所認定事實有出入:起訴書指控張某猥褻兒童4名,而法院判決猥褻兒童2名。在審判階段,有兩名被害人的陳述發生了變化,對猥褻事實予以否認。巨野縣人民檢察院認為,張某身為人民教師,公然在教室內猥褻多名未成年女生,多利用給女生輔導或講題的時候實施犯罪,而且肆無忌憚,不怕被別的學生看到,犯罪動機極其卑劣,社會影響極壞,依法應從重處罰,遂依法向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近日,該案經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抗訴機關提出的抗訴理由於法有據,應予支持,遂依法改判張某有期徒刑12年。至此,張某猥褻兒童案終於塵埃落定,張某也受到了應有的懲罰。
説法:最高法“新規”讓色狼罪責加重
為何該案歷經一審、重審、終審,判決結果又有如此大的差別呢?巨野縣人民檢察院有關辦案人員告訴記者,檢察機關調查後發現,在一審期間,為了幫助張某開脫罪責,張某的妻子陳某夥同自己的親戚朱某等人多次帶著禮物找到該案受害人及證人等上門求情,希望被害人能夠根據他們的要求重新出具虛假陳述、證言,迫於陳某等人的壓力及所謂的“情面”,一些被害人更改了證言,使得庭審中出現證言反復,不僅妨害了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也使得該案歷經一審、二審發回重審、延期審理和抗訴程式,張某也遲遲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
除此之外,2013年10月份,在該起案件一審和終審判決期間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3條規定:在校園、游泳館、兒童遊樂場等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場,不論在場人員是否實際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猥褻兒童。依照這一最新的規定,張某在教室內猥褻兒童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是在公共場所猥褻兒童,依法應從重處罰,這也是張某終審改判為十二年的重要依據。另外,張某的妻子陳某也因妨害作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