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救護車空載闖紅燈撞死人 律師:醫院擔主責

央廣網2015-06-30 09:17:26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救護車、救火車和警車是馬路上的“特殊群體”,它們在執行公務時往往會鳴笛、閃燈示意,提醒廣大車輛予以讓行。細心的朋友可能會注意到,這些車輛在行駛時有時會犯一些小錯誤,比如:超速、闖紅燈等,但無論是交警還是司機朋友,一般都認為車輛是在執行公務,因此他們在馬路上“不走尋常路”,似乎已經讓人司空見慣。

  可是,如果這些特殊車輛在執行公務時,違規行駛出了車禍,那麼他們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呢?上個月,家住江蘇徐州的董先生在過馬路時,被一輛闖紅燈的救護車撞倒,後因搶救無效死亡。肇事的救護車來自安徽,而且在救護車上沒有病人。沒有載有病人的救護車肇事又該由誰來承擔責任呢?

  上個月27號,江蘇省徐州市的董先生在正常通過馬路時,被一輛高速行駛的救護車闖紅燈撞倒,隨後被送往醫院搶救。董先生的兒子向記者講述了事件發生的經過:

  董先生的兒子:事情經過就是5月27號的時候,我父親騎著電動車去銀行辦事,回來的路上在徐州市礦山路與工農路的交匯處過馬路,我父親是從南往北,救護車是從西往東,救護車闖紅燈把我父親給撞了。然後就把我父親送到醫院去,在醫院重症監護室待了十天。

  根據當時現場路人拍攝的視頻顯示,事發時,闖紅燈的救護車拉著警報,但是車上卻只有司機一個人。肇事司機講述,這輛救護車隸屬於安徽省碭山縣第三人民醫院,這次到江蘇徐州是跨地接病人。徐州市泉山區交警大隊在事發後對事故進行了調查取證,但調查結果至今還未得出。

  在事發十天后,董先生因搶救無效死亡。董先生的家屬找到肇事車輛的所屬醫院進行賠償,但他們發現事情卻並不像他們想像的那麼簡單。董先生的兒子説,肇事車輛的所屬醫院安徽碭山縣第三人民醫院曾明確表示,院方不會承擔責任,將責任全都推給了肇事司機:

  董先生的兒子:交警部門正在調查取證,然後責任事故認定還沒有下來。現在交警也出面就賠償問題進行協調,交警方面就説把雙方約過來見面交流。因為交警的責任認定書還沒有下來,然後我們現在跟他談,院方的態度是不願意出一分錢。院方的院長是説,所有的責任都推給司機,説是司機的責任,他們醫院不承擔責任。然後現在他們説,就算是出錢也是個人出,把這個責任全都推給了司機。

  記者昨晚聯繫到了安徽省碭山縣第三人民醫院的張院長,他表示院方曾經和死者家屬協調過賠償事宜,是死者家屬沒有同意,而不是醫院方面不想承擔責任,因此現在讓醫院單方面表態也是無濟於事。

  院長:態度這個還要啥態度?該處理處理。通過協調我們也可以拿出一部分錢,跟他(家屬)説了,他不接受啊,只能交給交警來處理。交警處理現在也沒處理好啊,怎麼那個(賠償),得由交警隊處理。

  這位張院長還表示,醫院並不是不承擔責任,但是必須要等到交警大隊給出最終的調查結果才行。

  院長:不是醫院不想掏錢,而是交警隊沒處理,還沒處理好呢。處理結果還沒出來,又不是我們來處理這個事情。

  記者:那就是説咱們只要等結果一齣來,咱們醫院是一定會全力配合的。

  院長:對對對。

  目前,死者家屬和院方都在等待交警部門給出最終的調查結果。但在結果出來之前,依然有很多疑問值得我們關注。車上沒有病人的救護車又算不算執行公務?救護車闖了紅燈又撞了人到底該又誰來承擔相應責任?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因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認為,肇事的救護車闖紅燈時是否正在執行緊急任務是這起案件定責的關鍵。

  湯維建:這個案件最主要要考慮到他有兩個特點,第一這是一個救護車,第二它是在執行公務。救護車根據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緊急情況下、確保安全的條件下,可以有一些闖紅燈等的特權,因此造成傷亡的後果,在法律上應該是免責的。司機,不能夠認為他是犯罪的。但是這個前提條件應該加以確定,就是説他確實有證據表明,他是去搶救病人。這個並不是説你開著救護車就可以亂闖紅燈,而是説救護車一定是在執行公務。那麼現在這個救護車上是沒有病人的,現在就要有證據來表明他確實是去搶救病人。

  如果確實如肇事方所説,救護車當時闖紅燈是在執行緊急任務,湯維建教授認為肇事方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湯維建:首先,我認為,刑事責任是構不成的,它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也就是説,司機在主觀上不能認定他闖紅燈是有過錯的。因此交通肇事罪是不能構成的。但民事上面,發生了死亡的後果,造成了損失,那應該是承擔民事責任的。

  這起事故的責任究竟該由誰來承擔呢?湯維建教授表示醫院方面肯定是承擔責任的主體。

  湯維建:這個責任應該由他的單位,也就是這個醫院承擔。因為這個是一個公務行為,或者説是一個單位的職務行為。也就是説駕駛員是代表醫院去履行相應的職責,所以他在這個過程當中,只要主觀上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那麼由此造成的損害後果,都是應該由單位來承擔責任的。即使我們退一步説,駕駛員在這個過程當中,他主觀上是有一定的過錯的,這個也應該由單位先行向死亡人的家屬賠償相應的損失,賠償損失以後,如果單位認為這個駕駛員主觀上有過錯,他們可以再另行向這個司機追償,行使他的追償權。這個不影響醫院對受害的家屬承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記者舒欣)

[編輯:顏觀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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