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民一年未交4000元燃氣費 滯納金8700元

華西都市報2015-06-08 09:36:27

成都市民一年未交4000元燃氣費 滯納金8700元

  6月3日,青白江,張先生到天然氣繳費處諮詢滯納金的問題。

  6月3日下午4點,市民張先生來到成都市青白江區天燃氣公司(四川博能燃氣股份有限公司),準備繳納燃氣費。然而,工作人員在系統查詢發現,張先生不僅需要支付欠繳的燃氣費4028.71元,還需繳納滯納金8727.14元。也就是説,張先生一共需要支付12755.85元。

  “咋這麼多滯納金?比燃氣費的兩倍都還多!”張先生對此感到很不理解。

  市民不解:

  滯納金竟是燃氣費兩倍

  張先生要繳納的燃氣費並非是自家的住宅,而是位於青白江城廂鎮上的一個商鋪。

  2014年10月,他從朋友處租下了這個商鋪,做起了火鍋生意,前前後後投入了數萬元。張先生説,當時接手舖子的時候,他未向朋友尋問水電氣費是否結清,在他看來:這些都是小數目,問起難免顯得自己小氣。

  火鍋店就這麼開張了,一開始生意還不錯,一日就能收入幾千元。然而11月份,張先生開車撞了一輛三輪車,他拿出很大一筆費用,用於對方治療。

  與此同時,火鍋店生意開始冷清下來,店面的資金週轉逐漸出現困難,“每個月要支出員工的工資2萬多元,房租1萬元,水電費幾千元。”張先生説,他店裏很少使用燃氣公司供的燃氣,煮火鍋大多用的是罐裝燃氣。因此,他並沒有把燃氣費放在心上。

  約是在今年3月,燃氣公司給張先生的店舖打電話,催繳燃氣費,但是店舖裏的接聽人員由於疏忽忘記告訴張先生。直到他後來接到朋友的電話,才知道需要去燃氣公司繳納燃氣費。

  “當時我想的是,反正生意不好也租不了多久了,那就店舖到期再繳,省得麻煩。”

  5月25日,他停止了營業。此後便開始辦理各種移交手續。

  6與3日,他來到了燃氣公司準備繳納燃氣費用。總共欠款高達12755.85元,這讓他委實難以接受。

  燃氣公司:

  收滯納金有合同依據

  記者從燃氣公司調出的明細看到,從2014年5月到今年4月,燃氣公司從這個店舖收取的燃氣費用均為“0”,張先生朋友轉租給他前,就已經欠下了幾千元燃氣費和滯納金。張先生説,朋友也沒有料到,欠下的燃氣費和滯納金居然有這麼多。

  那麼,高達燃氣費2倍還多的滯納金是如何收取的呢?燃氣公司客服部經理古女士告訴記者,根據《四川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六條,逾期不繳燃氣費的,燃氣經營企業可以催繳,並可對生産、經營性用戶收取每日不超過應繳燃氣費1%、對居民用戶收取每日不超過應繳燃氣費3‰的滯納金。

  古女士説,當用戶逾期未繳納燃氣費,燃氣公司會通過短信、電話通知,而張先生的情況較為特殊,因為店舖轉手了幾次導致溝通不太順暢。

  “如果短信電話都不起作用,我們會上門派發繳費通知單,甚至最後停止供氣。”古女士説,但是考慮到停氣將會浪費不少人力成本,且大多數用戶並非惡意欠款,因此較少使用這種方式。

  但是,張先生表示自己只收到過欠費通知,並不了解自己還欠下了大筆滯納金。“早知道有這麼多滯納金,那我肯定早去交了。”他認為燃氣公司並未完全盡到告知義務。對此,古女士解釋稱,每個天然氣用戶都與燃氣公司簽訂了《天然氣供用合同》,合同中明確提到了逾期未交燃氣費需要支付滯納金;且每位用戶的燃氣卡背面也有相關提示,若用戶逾期不繳納燃氣費,將按照《四川省燃氣管理條例》收取滯納金。

  /政策風向《四川省燃氣管理條例(草案)》日前聽證

  燃氣“滯納金”今年有望取消

  6月2日舉行了《四川省燃氣管理條例(草案)》聽證會。在新的草案中,將取消燃氣費滯納金。省政府法制辦相關負責人表示,該草案將於今年內提交省人大審議,審議通過後就會發佈實施。

  那麼,如果新條例得以實施,那麼張先生是否可以屆時再繳納,從而免收滯納金呢?對此,燃氣公司客服部經理古女士稱,這需要根據新出臺的《條例》及相關規定來判斷。“如果條例真正實施,那麼之後的欠費將不再收取滯納金,而之前的欠費産生的滯納金有可能全額收取,也有可能酌情收取或是減免。”

  那麼,如果滯納金真的取消了,燃氣公司如何向逾期不繳費的用戶追究違約責任呢?古女士猜測,燃氣公司有可能參照供水企業的做法,收取適當的違約金。

  /律師説法

  “滯納金”將逐漸退出民事領域

  四川蓉城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徐茂輝認為,從本質上説,滯納金是約束違約責任的方式,類似于違約金。

  “但滯納金與違約金有著本質的區別,一個是行政管理領域,一個是平等民事主體間的責任形式。”徐律師説,滯納金屬於行政範疇,具有懲罰性和強制性,比如稅務機關、交警部門等行政部門追繳費用。而水、電、氣公司、通信企業、銀行等企業,並非行政部門,因此並不適用滯納金。

  “要收的話,也應該收違約金。”徐律師説,如果嚴格按照最新合同法司法解釋,違約金總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20%的,視為‘過高於造成的損失’,可以適當減少。“若違約金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為什麼本屬於公共事業領域的燃氣公司、銀行企業、通信企業也會出現“滯納金”呢?徐律師分析:“有一些歷史原因,以前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水、電、燃氣等公用事業在具有行政管理的屬性,改革開放以後才發生變化,行政色彩漸漸淡化。”

  他舉例,目前水費、電費的滯納金已經被逐漸取消。“隨著時代的進步,‘滯納金’將在民事領域逐漸退出,取而代之的是違約金。”

  /讀者互動

  還有哪些“不合理”的滯納金?熱線96111歡迎你吐槽

  回想一下,我們身邊的“滯納金”其實還真不少—交通違法、欠稅、拖欠燃氣費、信用卡透支、手機欠費……甚至沒有及時繳納物業費,都可能被追繳“滯納金”。

  歡迎讀者朋友撥打華西都市報熱線028-96111,吐槽那些你認為不合理的滯納金。我們將邀請法律專家,為您提供權威解讀。同時,華西傳媒集群(WMG)的新媒體平臺:華西都市網、百度華西頻道、華西官方微博微信、掌上四川,也同時傾聽你的建議和意見。

  本組稿件采寫 華西都市報記者張元玲攝影陳羽嘯

[編輯:王雪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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