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臥底替考”不構成犯罪

新京報2015-06-08 13:59:50

  記者臥底參與高考舞弊,的確危害了“高考管理秩序”。但這種“危害”相當有限,還因為及時曝光避免了舞弊者被錄取,也保障了公眾知情權,這是比所謂現場秩序更高的法益。

  昨天是高考首日,一則新聞也引發了社會對媒體倫理的爭論:有媒體派記者臥底一個高考替考組織,揭露出多名大學生到江西充當“槍手”替考的內幕。

  記者進行臥底調查,甚至作為“槍手”進入高考考場的做法,是否合法?有人認為:為了所謂“揭黑”,就使用了違法手段,這有違程式正當要求;也有人認為,這是用“實質正義壓倒了程式正義”。

  在這裡,得廓清幾點情況:首先,參與臥底的記者已明確表示,臥底暗訪行為之前是向警方報備的,並非一些人揣測的故意逞能。其次,雖然高考舞弊廣受詬病,但依“罪刑法定”原則,中國現行法律並未將替考本身定為犯罪,替考一般按行政違法處理;而高考舞弊的組織者,一般按非法經營罪、詐騙罪等進行刑事追究。

  那記者臥底替考的行為,是否必然構成違法呢?刑法理論中有所謂“違法阻卻性事由”的概念,它是指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一定損害結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觀要件,但實際上沒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並不符合犯罪構成。“違法阻卻性事由”包括,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法令行為、正當業務行為等。

  “正當業務行為”,指雖然沒有法律等直接規定,但在社會生活上被認為是正當的業務上的行為。而大陸法係的刑法理論中,一般認為:醫療行為、律師的辯護、新聞報道、體育競技4種類型,都是可以作為“正當業務行為”構成“違法阻卻”的,即不構成犯罪的。雖然我國刑法理論界對於記者報道是否,及如何適用“正當業務”説,還沒有成熟的學説,但在司法實踐中,之前那麼多轟動一時的記者暗訪,都沒有進行司法追究,也可以看出中國的刑事政策傾向於認同記者臥底調查。

  其實,整個“違法阻卻性事由”學説的背後,是“法益衡量説”。就是當不同法益衝突時,法律要優先保護那些更值得保護的法益。比如同樣是生命權,法律應該優先保護正當防衛者的生命權。

  而此次記者的臥底,雖然參與了高考舞弊的過程,的確危害了“高考管理秩序”,但這種“危害”相當有限,幾乎沒有受害者,它沒有造成考場混亂,還因及時曝光揭出高考舞弊的黑洞,保障了公眾知情權,也使教育、公安部門及時介入,打擊了舞弊犯罪,也避免了舞弊者被不公地錄取,提升了高考的社會公信,這個法益更大。

  當然這並不是説,所有的記者臥底調查都可以作為“正當業務行為”。排除其犯罪性的,不是因其“業務”而是因其“正當”。也即記者的採訪應該是“正當的”,符合行業規範、公益原則,為了公眾知情權等更大的法益,且沒有突破“最小傷害”原則等。而在記者臥底替考事件中,涉事記者的行為從眼下看並無“非正當”之處,對其樹起法律或道德大棒,未免有些想當然。(玉素)  

[編輯:王雪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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