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偷電腦獎勵兒子考上大學 檢方未批捕

紅網2015-08-24 14:05:59

  兒子考上大學,父親承諾獎勵一台電腦,可家境貧寒實在拿不出錢,最後做出了偷電腦的糊塗事。8月23日,記者從常德桃源縣人民檢察院了解到,檢方經過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高某係初犯,且已將電腦歸還,並有悔罪表現,檢方依法對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承諾給考上大學的兒子買電腦

  今年7月,19歲的阿樂(化名)考上湖南一所高校。得知兒子考上大學,常德桃源縣陬市鎮農民高某很高興,表示要獎勵他一台電腦。可自己身體不好掙不到錢,全靠妻子打工維持家用,剛好湊齊兒子的學費,實在拿不出錢買電腦。

  經過幾天內心的掙扎,高某想到一個法子。7月18日,高某來到鎮上一電腦專賣店。監控錄影顯示,當天他進店後便詢問了電腦價格,然後匆匆離開。十多分鐘後,又第二次進店。高某先是合上電腦提了下,發現沒鎖,再抬頭,看到店員在招呼其他顧客。於是,他轉身將一台紅色筆記本電腦夾于腋下匆匆離開。

  經過幾天調查,7月31日,民警抓獲了高某,並找到了被盜電腦,高某也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被戴上手銬那一刻,高某後悔不已。他對民警説,知道自己做錯了事,但能不能提一個要求。“我兒子是大學生,怎麼能讓人知道他有個做小偷的爹呢?”

  民警捐款圓了父子心願

  民警們對此又心酸又感動,父親被拘,一家人的情況更是雪上加霜,懂事的阿樂為減輕家中負擔,已經外出打暑假工。於是民警們一合計,決定捐款買電腦。陬市派出所教導員週四軍説,民警們湊了4000多元,給阿樂買了一台筆記本電腦,“也算圓了父子倆的心願”。

  接過民警的電腦,阿樂很感激。他説自己不怨父親,只希望父親能改過自新,也希望自己能早日學有所成,報答父母。

  在審查案件期間,高某含淚對檢察官説,兒子9月份就要去上大學了,作為父親卻沒法去送一送。他説,對自己的行為感到悔恨,對孩子和家人更是覺得歉疚。

  8月23日,記者從桃源縣人民檢察院了解到,檢察官經過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高某涉嫌盜竊罪的事實清楚,但念其係初犯,案發後已將盜竊的電腦歸還,並有悔罪表現,且盜竊的金額不大,沒有羈押必要,依法對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法條解讀

  涉嫌盜竊罪為何不批捕

  桃源縣人民檢察院認為,此案中高某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逮捕條件,所以檢方決定不予批捕。但高某行為已涉嫌犯罪,只是沒對其採取逮捕措施而已。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李健律師説,檢察院不予批捕,有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品質標準(試行)》第七條規定,犯罪嫌疑人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偶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認為沒有逮捕必要。目前,公安機關仍在進一步偵查當中。公安機關將根據偵查情況作出撤案或移送檢察機關起訴的決定。

  晨報觀點

  情與法並非天然對立

  情是繞指柔,法是百煉鋼,從有法度文明始,情與法的衝突,便是必然存在的狀態。當然,兩者之間並非天然的對立,有存在過渡的地帶,縱然是看來鐵面無情的法律,也一定可以回歸到人類最原始樸素的情感中。

  回到這樁新聞來看,檢察院方面目前做出了不批捕的決定,似乎很容易讓人做出情大於法的判斷,但是,從法理層面來講,這並非造成了情與法的天然衝突,因為在刑事訴訟法中,明確寫明瞭“對於輕微刑事案件,嫌疑人沒有社會危險性的,可以不對其適用逮捕措施”,當然,這裡面就牽涉到如何界定何為輕微?何為沒有社會危險性?

  當然,法律的權威性是從來不容輕視的,這位因愛而做錯了事的父親,最終要不要接受法律的懲罰,以及接受什麼樣的懲罰,將在當地公安機關的偵查後,有進一步的結論。而就目前來講,應該感謝法律給了愛一片天空。讓一個農民對兒子的愛,保有了它的善意與柔情。(瀟湘晨報記者 肖洋桂 通訊員 朱方勇)

[編輯:顏觀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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