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男子謊稱女友遭強姦勒索房東 獲刑一年

南方日報2015-09-02 10:17:10

  龍門吸毒男子黃某以其女友遭房東張某強姦為由,敲詐勒索張某5000元。日前,龍門縣法院對該起敲詐勒索罪案件作出一審判決,黃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5000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1月間,被告人黃某和其女友潘某租住被害人張某位於龍門縣茶莊的出租房。從2015年1月開始,黃某以潘某被張某強姦為由,多次通過手機發送信息恐嚇、威脅張某及其家人。2月1日17時許,黃某攜同潘某一起來到茶莊,又以潘某被強姦為由,拿菜刀打砸、損毀茶莊的玻璃門、茶具、電風扇等物品。2月6日5時30分許,黃某一人又一次來到該茶莊樓下,做出打砸小門、在墻上淋油漆等行為,對張某進行恐嚇。張某害怕其家人受到傷害,找到黃某的朋友伍某幫忙,由伍某出面叫黃某不要再騷擾張某,黃某提出,只要付人民幣5000元,就不再騷擾他。張某迫於無奈,給了伍某5000元,讓他把錢轉交給黃某。可黃某收款後依然賊心不死,又繼續向張某發送恐嚇信息,張某遂到公安機關報案。

  庭審中,潘某承認自己曾和黃某是戀人關係,是黃某説房東張某家裏很有錢,叫其配合參與敲詐,但她沒有同意。事後,潘某也向公安機關承認自己沒有和張某發生關係,不久後跟黃某分手。不過,黃某在庭審時辯解自己不具有敲詐勒索行為。

  龍門縣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要挾、恐嚇和暴力損毀財物等手段,敲詐勒索他人財物50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既侵犯他人財産所有權,又侵害了良好的社會治安秩序,産生了較大的社會危害性,黃某的行為已觸犯國家刑律,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應予刑事處罰。雖然黃某辯解其不具有敲詐勒索行為,但經查,本案書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現場勘查記錄等證據能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條,可證實黃某具有對被害人採取要挾、恐嚇和暴力損毀財物的行為,迫使被害人向其交付5000元現金,以求平息事件;同時,黃某對其無敲詐勒索行為的辯解未能提供證據材料。所以,黃某的辯解意見,因與查明的案件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採納。

  黃某在庭審最後階段自願表示認罪,依法酌情從輕處罰。龍門縣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黃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5000元。

[編輯:顏觀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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