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虐童案”:被告人與男童是否收養關係成焦點

法制日報2015-09-29 09:36:41

  

  圖為庭審現場。(圖片來源:浦口區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今天9時30分,備受關注的南京虐童案在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控辯雙方就案件屬於一般家庭暴力還是故意犯罪、被告人李徵琴和受害男童施某某是否具有收養關係等展開激烈辯論。

  合議庭由一名審判長、兩名人民陪審員組成。

  3月31日晚,被告人李徵琴在其家中因為家庭教育問題,使用抓癢耙、跳繩對男童施某某進行毆打,致其體表分佈範圍較廣泛挫傷。經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施某某傷情已構成輕傷一級。案發後,李徵琴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到案接受調查,並如實供述。

  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徵琴。4月16日,浦口區人民檢察院就犯罪嫌疑人李徵琴毆打養子施某某一案舉行審查逮捕聽證會,與會人員多數認為此案不適宜採取逮捕措施。4月20日,檢方公佈對養母李徵琴作出不批捕決定。7月,浦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李徵琴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法向浦口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否認自己犯故意傷害罪

  稱打孩子出於教育目的

  據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6月,被告人李徵琴與其丈夫施某斌通過安徽省來安縣民政局辦理了收養施某某的手續,並將其帶回南京市撫養。2015年3月31日晚,在其家中,李徵琴認為施某某考試作弊、未完成課外閱讀作業且説謊,先後使用抓癢耙、跳繩對施某某進行抽打,造成施某某體表分佈範圍較廣泛的挫傷。經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施某某軀幹、四肢等部位挫傷面積為體表面積的10%,其所受損傷已構成輕傷一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徵琴犯故意傷害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對被告人李徵琴提起公訴,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定,建議對其從寬處罰,並建議法院根據該案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被告人案發後的表現,同時充分考慮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及被害人的身心健康與未來成長實際,依法公正判處。

  面對公訴機關的指控,被告人李徵琴當庭表示,自己沒有犯罪,對指控其犯故意傷害罪有異議。

  “我對那天晚上打寶寶是認可的,但沒有打得那麼重,也不可能構成輕傷。寶寶當時不聽話,撒謊,我改了3年都沒有改掉他撒謊的毛病,我擔心他以後會學壞,他平時會抄別人的作業,我很著急,我是想把他教好。寶寶到我家3年了,惡習都沒有改掉,我想打他一下,改一下他的惡習。我是出於教育的目的,我已經改了他很久了,我心裏不是想傷害人。”被告人李徵琴説。

  認為傷情並不構成輕傷

  指責鑒定程式存有問題

  對於公安機關作出的傷情鑒定為輕傷一級,被告人李徵琴在法庭上表示,“我不服,我不接受。一是我不是故意傷害,二是我沒有打得那麼重。我一開始沒有看到鑒定報告,不知道這麼重的傷,直到那鑒定報告拿來我都不相信是輕傷一級,我找了很多專家,他們都説達不到輕傷一級。如果當時給我(鑒定意見),我就會提出重新鑒定,當時孩子身上的傷還在”。

  被告人李徵琴當庭“申請重新(傷情)鑒定”,並指出鑒定程式存在嚴重問題,主要包括刑事立案時沒有出傷情鑒定即拘留,作傷情鑒定時其沒有到現場以及在驗傷時僅有一名法醫在現場等。

  此外,被告人李徵琴還陳述,稱自己曾受到受害人施某某學校的報復。“寶寶剛上學的時候,學校以孩子的爸爸戶籍不在該學區,收取1萬元保證金,沒有給我收據。我中途打了幾次電話給教務處主任,我讓他給我一個手續,他説沒有依據,後來他通知我來退款,我當時出差,是我老公去拿的。我認為學校是報復我。出了這件事我覺得可能是記者的身份太敏感,有家長説有記者把事情捅到網上或教育站,學校才退款的”。

  否認辦收養手續用假證

  稱被判刑無法面對男童

  法庭上,公訴人通過詢問詳細地了解了被告人李徵琴當時辦理孩子收養手續的過程,公訴人提供的證據顯示,李徵琴和現在的丈夫此前分別有一個子女,在辦理收養手續時使用的無子女證明上面的印章與當時存留的印章不一致,是偽造的。

  對於偽造無子女證明,被告人李徵琴矢口否認,稱對該證明不知情。李徵琴的辯護人則認為,其夫妻二人各自有自己的子女,但是沒有共同生育子女,有虛假印章的無子女證明也不是其提交的,且這個無子女證明的真假與本案也沒有關聯性。

  “打孩子確實不妥當,如果法院判我無罪,我還是會認真教育寶寶的,不會因為出了這件事就放鬆教育。但要是我被判刑了,我工作失去了,連社保都沒有了,可能就帶不了寶寶了。我有罪,怎麼面對寶寶,怎麼教育他。”李徵琴在法庭上數度哽咽。

  今天的庭審持續了近11個小時,法庭調查環節全部結束,明天將繼續開庭,進行法庭辯論。□記者 馬超

[編輯:蘇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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