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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用戶信息被非法使用 法院判“脈脈”不正當競爭

2016-05-19 11:00:13|來源:央廣網|編輯:王濤

  原標題:微博用戶信息被非法使用 法院判“脈脈”不正當競爭

  央廣網北京5月19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近日,北京海淀法院一審宣判認定,以“打通人脈”為賣點的社交軟體“脈脈”,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戶信息等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其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合理費用200多萬元。互聯網背景下對公民信息利益保護如何突破技術圍獵引發熱議。

  “脈脈”是一款以 “打通人脈”為賣點的社交軟體,其通過梳理用戶通訊錄或其他關係網絡中的好友,幫助用戶關聯到好友的社交圈,實現所謂從“一度人脈”到“二度人脈”的社會 關係拓展。此前,“脈脈”曾與新浪微博合作,提供用戶通過微博賬號登錄“脈脈”的服務。而引起爭議的關鍵在於,一旦通過微博登錄,“脈脈”會抓取用戶的微 博賬戶職業、教育信息,並與註冊賬號時用戶上傳的手機通訊錄內容建立關聯,最終一併對外展示。在終止了與“脈脈”的合作後,新浪微博訴至法院,認為“脈 脈”的非法抓取信息等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在新浪微博訴“脈脈”案中,法院認為:一、“脈脈”未向用戶充分告知上傳個人手機通訊錄的要求及後果,而且一旦上傳手機通訊錄,脈脈用戶也無權選擇關閉非脈脈用戶的信息展示方 式;二、“脈脈”沒有尊重新浪微博用戶對個人微博職業、教育等信息,是否公開、如何公開的自主意願;三、“脈脈”沒有向相關用戶提供一度、二度人脈之間共 同好友展示狀態的選擇,使那些不願出現在相關人脈圈的用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關聯。

  判決作出後,IT業人士紛紛一抒己見,其意見多在於表達對“抓站”、“抓數據”的深惡痛絕。但事實上,這份判決的真正意義並不在於對兩家互聯網企業的經營之爭做出評判,也不在 于單純促進網絡經營模式的健康發展,而在於再次喚起了互聯網背景下對公民信息利益保護的關注。

  法官蘇航認為,本案中,“脈脈”未經許可,抓取、使用了新浪微博用戶的信息,違背了市場交易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其 獲取、利用個人信息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無疑義。如果判決止步於此,那麼其不過是解決了一起經營者間的商業糾紛,規範意義有限。但是,在“脈脈”的行為 之外,法院進一步指出,新浪微博“在發現脈脈軟體發生非法抓取使用微博用戶信息的情況下,以他人利益作為交換條件,放縱不正當競爭行為”,認定新浪微博作 為互聯網開放平臺,在保護用戶信息方面亦有不足。由此可見,本案的意義並不僅在部分IT人士解讀的“互聯網企業應當避免形成第三方依賴”上,而更在於即使 由於用戶接受了互聯網服務而自然形成了個人信息的匯集,互聯網企業也應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合理使用該信息,不得以侵害用戶利益的方式利用,或向他人非法 轉讓,及協助、放縱他人非法獲取、利用用戶的個人信息。

  蘇航指出,個人信息就是資源,也是互聯網企業的重要資本,但個人信息與用戶的人格權益密不可分,企業對個人信息的使用應當以尊重用戶人格為前提。因此,互聯網獲取個人信息的唯一目的應在於為用戶提供更為優質的服務,並應當遵循用戶主動上傳,並在充 分告知利用的目的與方式後取得用戶許可的獲取途徑。此外,對用戶個人信息利益的尊重還體現在,企業應當為個人用戶提供控制其信息的方法,哪怕信息此前已經 公開,這包括隱藏、刪除全部或部分個人信息,以及提供針對其他用戶利用其個人信息的適當投訴渠道。

  雖然各界對於個人信息應法律保護已達成共識,但由於法律規範尚不充分,對於其內容、範圍、方式等仍有分歧。在主要法律層面,除前述《刑法修正案七》外,僅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又存在效力級別模糊、適用範圍有限的尷尬。法律規則的缺位導致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不得不訴諸一般人格權的保護規則,這就引發了裁判尺度不一的風險,也引起了法學界對“向一般條款逃避”的司法趨向的批評,更加不利於促進對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在《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中,對個人信息侵權類案件的裁判做出指引。但是,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受制定權限所限,仍未脫離侵權責任的經典模式,即需由權利人證明受有損害。而在大部分 此類案件,包括新浪微博訴“脈脈”案中單個用戶的直接損害是難以證明的,這在客觀上構成了維權障礙。因此,對個人信息的充分保護與利用,仍有賴於于將來完 整的信息保護法律體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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