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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文化遺産管理制度的發展演變

2018-01-24 09:34:02|來源:光明日報|編輯:趙春曉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文化遺産管理制度不斷優化和創新,文化遺産公共資源屬性日益得到鞏固和強化,文化遺産價值日益顯現。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根據習近平總書記“要像愛惜自己的生命一樣保護好城市歷史文化遺産”“讓收藏在博物館裏的文物、陳列在廣闊大地上的遺産、書寫在古籍裏的文字都活起來”等重要論述,我國更加重視文化遺産管理,更加注重文化遺産對人民生活品質的提升,文化遺産管理制度建設邁上了新臺階。

  管理對象:從文物到文化遺産。新中國成立之初到20世紀70年代,我國把文物作為文化遺産的重要組成部分,將文物保護視為當時我國文化遺産管理的主要工作。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令》強調“我國名勝古跡,及藏于地下,流散各處的有關革命、歷史、藝術的一切文物圖書,皆為我民族文化遺産”。1974年8月,國務院《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通知》強調,“出土文物是祖國珍貴的文化遺産”。20世紀80—90年代,長城、明清皇宮等被列入世界文化遺産名錄,從而使文化遺産概念在我國得到廣泛關注。2000年7月,中國文化遺産保護與城市發展國際會議所形成的《北京共識》,直接體現出我國開始超越文物管理,轉向對文化遺産的綜合管理。2005年12月,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産保護的通知》提出設置中國文化遺産日,部署了對我國文化遺産的綜合性保護。這標誌著我國文化遺産管理對象已經實現了由文物向文化遺産的轉變。以此為基礎,近年來我國進一步拓展文化遺産管理的分支領域,延伸文化遺産管理的時空範疇,先後加強了對傳統節日、長城遺産、工業遺産、老字號遺産、大運河遺産、20世紀遺産、文化線路遺産、農業文化遺産、南海絲路文化遺産、抗戰文物、一帶一路文化遺産和儒學遺産等的專項管理,並由文化遺産本體管理延伸到對周邊環境和文化生態的整體管理。

  管理主體:從各級政府到全社會力量。自新中國成立之初我國就確立了政府在文化遺産管理中的主導地位。雖然1956年4月國務院《關於在農業生産建設中保護文物的通知》就提出要“使保護文物成為廣泛的群眾性工作”,但直到20世紀80年代初,我國才真正開始關注文化遺産管理中的社會力量參與問題。1981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發文,要求“進一步明確保護長城是當地各級人民政府、解放軍駐軍、人民公社、生産隊以及每一個公民的光榮職責,自覺的起來同破壞長城的行為作鬥爭”。1982年《文物保護法》第3條規定“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文物的義務”。20世紀80年代末到90年代,我國更加重視社會力量參與文化遺産管理問題。1989年7月中宣部等聯合印發《人人愛護祖國文物宣傳提綱》,提出“保護文物,人人有責”,強調“喚起民眾,自覺地投身於文物保護事業,對整個文物事業的發展有著決定性的意義”。這體現出我國文化遺産管理中社會力量得到重視,公眾參與已經被認可和接納。近年來,我國著力增強公眾參與意識,拓寬公眾參與渠道,探索社會力量參與文化遺産管理的實現路徑。特別是2016年《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和2017年《國家文物事業發展“十三五”規劃》的出臺,標誌著我國正在著力構建全社會保護文物的新格局。

  管理目的:見證歷史到傳承中華優秀文化。新中國成立之初,我國對文化遺産管理主要是基於革命、歷史、藝術價值,強調其“是我國歷史與文化的最可靠實物例證”。此後,《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將文物價值調整為歷史、藝術、科學價值。2004年2月,文化部等《關於加強我國世界文化遺産保護管理工作的意見》將“傳承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確立為世界文化遺産保護管理的首要目的。近年來,這種思想得到廣泛重視,並不斷強化。2016年3月《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強調文物是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歷史根脈,加強文物保護對於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2017年1月出臺的《關於實施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的意見》,將保護傳承文化遺産列入重點任務。2017年2月《國家文物事業發展“十三五”規劃》提出,要使“文物工作在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中華文化走出去、提高國民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發揮”。這標誌著我國文化遺産管理工作正式確立了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目的,相應地,文化遺産管理正式成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的途徑。

  管理方式:從保護到保護利用。1961年3月《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一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都由國家保護”,確立了保護在我國文化遺産管理工作的核心地位,從此保護成為我國文物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務。1982年11月出臺的《文物保護法》,首次以國家法律形式規定了我國文化遺産管理工作,標誌著我國文物保護工作走上依法管理的軌道,也奠定了保護工作在我國文化遺産管理中的核心地位。2000年10月《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強調“文物古跡應當得到合理利用”,且“利用必須堅持以社會效益為準則,不應當為了當前利用的需要而損害文物古跡的價值”,表明我國文化遺産管理中統籌協調保護與利用的思想得到確立。20世紀末21世紀初,因過度追求經濟利益而導致的過度利用甚至破壞文化遺産情況時有出現,保護與利用矛盾凸顯,國家多次出臺文件調控和改變“重利用輕保護”現象。2005年12月《關於加強文化遺産保護的通知》出臺,標誌著“保護為主與合理利用”成為我國文化遺産管理制度的主旨。2017年2月《國家文物事業發展“十三五”規劃》提出要“多措並舉讓文物活起來”,強調“堅持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著力大力拓展文物合理適度利用的有效途徑”,“努力走出一條符合國情的文物保護利用之路”。值得注意的是,規劃將文物利用拓展到新型城鎮化、新農村建設、扶貧攻堅、美麗中國建設、人文城市建設等領域,突破了對發展旅遊的單一依賴,實現了文化遺産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的更廣泛融合;提出的“促進文化創意産品開發”,突破了僅依賴文化遺産本體的利用途徑,建立了依託文化遺産價值的新型利用方式。這標誌著我國文化遺産管理“保護利用”思想的確立,表明我國正著力推動保護與利用在目的、手段以及過程等維度的全方位融合,破解保護與利用衝突的文化悖論,協同推進文化遺産保護利用的一體化實現。

  (作者:王京傳,係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功能定位及其實現機制研究”負責人、曲阜師範大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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