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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浙江隨意處置建築垃圾可處10萬到100萬罰款
2023-01-05 14:55:23來源: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編輯:魏煒責編:趙銀平

  《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于2022年9月29日修訂通過,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四章規定了建築垃圾分類處理、工程建築垃圾處理方案備案、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準和裝修垃圾定點投放和集中收運等制度,明確建築垃圾直接利用和再生産品利用要求、建立建築垃圾跨區域利用消納平衡機制。同時,對建築垃圾陸路和水路運輸監管也作了相應規定。

  《條例》對於《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中涉及的部分行為提出了新要求,提高了處罰額度。

  1. 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

  違則:《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建築垃圾分類管理的要求收集、運輸、利用、處置建築垃圾,不得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

  罰則:《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2.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築垃圾

  違則:《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處置建築垃圾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處置核準。

  罰則:第六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築垃圾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3.將建築垃圾交由未取得處置核準的單位或者個人處置

  違則:《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禁止將建築垃圾交由未取得處置核準的單位或者個人處置。

  罰則:《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將建築垃圾交由未取得核準的單位或者個人處置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4.工程施工單位未將建築垃圾的産生量、種類、清運工期、終端去向等內容在施工現場公示

  違則:《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將建築垃圾的産生量、種類、清運工期、終端去向等內容在施工現場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罰則:《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工程施工單位未在施工現場公示建築垃圾處理方案相關內容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和個人應當規範運輸、處置建築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建築垃圾,工程施工單位主動公示建築垃圾處理方案及相關內容,共建文明施工環境,請勿為一時僥倖,支付鉅額罰單。(文 吳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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