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出臺面向中小學生的全省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
2022-11-15 10:35:05來源: 大眾日報編輯: 李煒責編: 趙銀平

  記者11月14日從山東省教育廳獲悉,為規範管理面向中小學生的全省性競賽活動,防止活動項目過多過濫,切實減輕中小學校、中小學生和家長負擔,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山東省教育廳等4部門印發《山東省面向中小學生的全省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省教育廳專家對其進行了解讀。

  《管理辦法》制定的主要背景是什麼?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進一步健全面向中小學生的競賽活動管理制度,切實減輕中小學校、中小學生和家長負擔,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按照《教育部辦公廳等四部門關於印發〈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的通知》(教監管廳函〔2022〕4號)要求,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廳函〔2020〕21號)以及《山東省教育廳關於規範管理面向全省基礎教育領域開展的競賽掛牌命名錶彰等活動的公告》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山東省面向中小學生的全省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是怎樣的起草過程?

  在認真學習研究《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等相關政策文件,充分調研,充分借鑒其他省市做法,形成《管理辦法》初稿。初稿形成後,廣泛徵求省直有關部門、各市教育(教體)局的意見建議,並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建議。對意見建議逐一分析研究,吸收採納部分意見建議,對《管理辦法》修訂完善,部門會簽後,正式印發。

  《管理辦法》主要內容是什麼?

  《管理辦法》採取條目式結構,主要包含六個方面,共三十四條具體內容。

  總則:《管理辦法》第一至五條,明確《管理辦法》適用範圍及競賽管理部門。

  申報條件:《管理辦法》第六至八條,明確競賽組織主體(主辦方)要求,競賽依據文件要求和申報材料要求。

  認定流程:《管理辦法》第九至十三條,明確競賽申報受理、審核、確定、公佈等認定流程和要求。

  組織要求:《管理辦法》第十四至二十條,明確競賽組織開展中對公益、公平、自願等原則的具體要求,以及競賽和競賽結果不得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依據等要求。

  日常監管:《管理辦法》第二十一至二十九條,明確競賽管理部門的監管內容、監管範圍和監管要求,競賽組織主體(主辦方)應履行的相關責任。

  附則:《管理辦法》第三十至三十四條,明確全國性競賽、跨省域競賽、省內區域競賽以及教育教學需要的其他競賽的管理要求,以及本辦法的有效日期和解釋權等規定。

  《管理辦法》為何由省教育廳、省編辦、省民政廳、省市場監管局聯合印發?

  競賽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為在省編辦、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正式機構,需要對各主辦單位的資質、運行狀況、不良記錄等進行核實,對違反規定的行為依法依規查處。此外,部分企業違規開展競賽或在參與承辦時存在牟利傾向,極易産生違規行為,需要市場監管部門對其加強監管。因此,《管理辦法》最終確定由四部門聯合印發,以便更好分工合作,管好競賽。

  申請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全省性競賽應具備哪些申報條件?

  《管理辦法》對申請舉辦競賽的組織主體、申報依據作出了規定。全省性競賽的組織主體(主辦方)應為在國家或省級機構編制部門、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正式機構,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必須信譽良好,無不良記錄,具備較強的專業影響力和學術團隊。舉辦全省性競賽,依據文件的效力等級不得低於省政府規範性文件或經省政府同意的部門規範性文件。組織主體(主辦方)還須按照《管理辦法》規定的材料要求和申報程式進行申報。

  面向中小學生的全省性競賽申請認定流程如何規定?

  省教育廳負責全省性競賽的牽頭管理工作,可委託專業機構承擔具體受理、初核等工作。自2022年起,每三年組織一次申報受理和審核。省教育廳或受託專業機構將集中受理有關部門、單位、社會組織關於舉辦全省性競賽的申請。省委編辦、省民政廳對主辦單位的登記註冊情況進行確認。省教育廳或受託專業機構集中對申請舉辦的全省性競賽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嚴謹性進行審核論證,必要時可進行實地調查。省教育廳根據審核論證情況,按規定程式進行研究,對同意舉辦的,將競賽信息通過官方途徑予以公佈。

  《管理辦法》在競賽組織要求方面作了哪些要求?

  一是明確主體責任。競賽各項工作由組織主體(主辦方)及承辦單位直接負責實施,不得進行委託、授權。二是堅持“零收費”原則。禁止變相收取各種費用、借競賽名義開展培訓、轉嫁成本。三是確保程式嚴格。要求嚴格專家選聘,強化學術誠信,嚴格命題閱卷(評審認定),公開結果及申訴渠道,確保競賽評獎的科學性、公正性、嚴肅性。四是嚴格結果使用。競賽以及競賽産生的結果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的依據,並在競賽産生的文件、證書、獎章顯著位置予以標注。

  《管理辦法》在違規競賽查處方面做了哪些規定?

  一是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中小學校、各類教育機構和其他機構均不得組織承辦或組織中小學生參加清單之外的全省性競賽,不得為違規競賽提供場地、經費等條件,一經發現,將予以嚴肅處理。二是舉辦方在組織實施全省性競賽中出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以及違反作出的有關承諾等情況的,教育廳將要求舉辦方及時進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將停辦或撤銷競賽活動。三是教育部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違法違規競賽以及違法違規競賽活動組織主體(主辦方)進行查處。

  附:《管理辦法》全文

  山東省面向中小學生的全省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

  為規範管理面向中小學生的全省性競賽活動,防止活動項目過多過濫,切實減輕中小學校、中小學生和家長負擔,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根據《教育部辦公廳等四部門關於印發〈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的通知》(教監管廳函〔2022〕4號)、《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廳函〔2020〕21號)以及《山東省教育廳關於規範管理面向全省基礎教育領域開展的競賽掛牌命名錶彰等活動的公告》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有關部門、單位、社會組織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全省性競賽活動管理工作。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中小學生為幼兒園、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學生。

  第三條 面向中小學生的全省性競賽活動(以下簡稱“全省性競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規定,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循教育教學規律和青少年成長規律,體現發展素質教育要求,促進中小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

  第四條 嚴格管理全省性競賽,原則上不舉辦面向義務教育(含幼兒園)階段的道德與法治、語文、歷史、地理、數學、外語(英語、日語、俄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類競賽活動,從嚴控制非學科類競賽活動。

  第五條 省教育廳負責全省性競賽的牽頭管理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可委託專業機構承擔具體受理、初核等工作。省委編辦、省民政廳、省市場監管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省教育廳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全省性競賽的組織主體(主辦方)應為在國家或省級機構編制部門、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正式機構,必須具有法人資格。主辦方必須信譽良好,無不良記錄,具備較強的專業影響力和學術團隊。經查實在舉辦競賽過程有違法違規行為,致競賽活動被終止的,其主辦方不得再次申請舉辦全省性競賽。

  第七條 舉辦全省性競賽,依據文件的效力等級不得低於省政府規範性文件或經省政府同意的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八條 申請舉辦全省性競賽,應當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1.組織主體(主辦方)的正式申請函件,以及法人登記證書(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等複印件;如由兩個(含兩個)以上單位聯合主辦的,應提交全部主辦方的上述材料。

  2.競賽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

  3.競賽的具體實施辦法,包括名稱、目的、時間、對象、程式、管理團隊、專家團隊、承辦單位、資金來源、實施預算、比賽用具、保障條件、回避方式、疫情防控措施、安全應急處理機制、異議處理機制等內容,如涉及命題試卷、專家盲評等事項,還需包括保密措施等。

  4.舉辦方的有關承諾書,包括本辦法第十六至第二十條所列舉的事項。

  5.省教育廳或受託專業機構認為應該作出補充説明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認定流程

  第九條 自2022年起,每三年組織一次申報受理和審核。省教育廳或受託專業機構屆時將集中受理有關部門、單位、社會組織關於舉辦全省性競賽的申請,申請單位應按本辦法要求如實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條 省委編辦負責對主辦單位為事業單位的登記註冊情況予以確認。省教育廳或受託專業機構負責對主辦單位為社會組織的登記註冊情況進行查詢確認。

  第十一條 省教育廳或受託專業機構集中對申請舉辦的全省性競賽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嚴謹性進行審核論證,必要時可進行實地調查。省教育廳根據審核論證情況,按規定程式進行研究,對同意舉辦的,將競賽信息通過官方途徑予以公佈。

  第十二條 受理和研究過程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 經省教育廳核準舉辦的全省性競賽,省教育廳完成審查並公佈後,自公佈之日起計算,有效期限原則上為3年,在此期間每年舉辦不得超過1次。

  第四章 組織要求

  第十四條 申請舉辦全省性競賽的部門、單位、社會組織對競賽的全過程承擔主體責任。

  第十五條 全省性競賽應堅持公益性,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競賽各項工作由組織主體(主辦方)及承辦單位直接負責實施,不得進行委託、授權。組織主體(主辦方)應週密制定競賽實施辦法,確保任何單位、組織及個人不得向學生、學校收取成本費、工本費、活動費、報名費、會員費、食宿費、參賽材料費、器材費和其他各種名目的費用,做到“零收費”;不得指定參與競賽活動時的交通、酒店、餐廳等配套服務;不得通過面向參賽學生組織與競賽關聯的培訓、遊學、研學、冬令營、夏令營等方式,變相收取費用;不得推銷或變相推銷資料、書籍、輔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不得面向參賽的學生、家長或老師開展培訓;不得借競賽之名開展等級考試違規收取費用。贊助單位不得借贊助競賽活動進行相關行銷、促銷活動。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學生或組織學生參賽的學校轉嫁競賽活動成本。

  第十六條 全省性競賽應堅持自願原則,不得強迫、誘導任何學校、學生或家長參加競賽活動。

  第十七條 全省性競賽應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學生平等開放,不得設置任何歧視性條件。

  第十八條 主辦單位應嚴格專家選聘,選擇熟悉中小學教育教學情況和了解青少年成長規律,在相關領域有專業影響力的專家。科學管理專家團隊,遵守利益回避性原則,命題和評獎等重要環節應建立隨機抽選專家機制。

  第十九條 全省性競賽過程要遵循科學規範的程式、加強學術誠信的要求,明確競賽內容範圍要求,嚴格命題閱卷(評審認定),競賽結果須經過專家團隊嚴肅評審,公開結果及申訴渠道,杜絕弄虛作假、學術不端、有失公允的情況發生。

  第二十條 全省性競賽及競賽産生的結果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的依據,在競賽産生的文件、證書、獎章顯著位置標注山東省教育廳批准文號以及“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依據”等字樣。

  第五章 日常監管

  第二十一條 全省性競賽實行清單管理制度,清單每三年動態調整一次,由省教育廳對社會公佈並印發市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 省教育廳認定的競賽活動,如果沒有明確設立分賽區的,各地不得擅自舉辦分賽區競賽活動。

  第二十三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中小學校、各類教育機構,以及教育行業之外的其他機構、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組織承辦或組織中小學生參加清單之外的全省性競賽,不得為違規競賽提供場地、經費等條件,一經發現,將予以嚴肅處理。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加強屬地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違規競賽嚴肅查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有關事項發生變動,競賽活動組織主體(主辦方)應及時向省教育廳報告,省教育廳研究確定其舉辦的全省性競賽是否暫停或撤銷。對故意隱瞞不報的,撤銷主辦方舉辦的全省性競賽,並進行嚴肅處理。

  第二十五條省教育廳設立專門的舉報電話,並通過調研、督導、巡查等方式,密切與舉辦方、市縣教育行政部門、中小學校以及家長、學生的聯繫,廣泛接受社會投訴舉報。

  第二十六條 舉辦方在組織實施全省性競賽中出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以及違反作出的有關承諾等情況的,省教育廳將要求舉辦方及時進行整改,並書面上報整改情況。

  第二十七條 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將由省教育廳正式發函組織主體(主辦方),要求其立即停辦或撤銷其競賽活動,並切實做好善後工作。有關停辦或撤銷的決定等將及時通過省教育廳官方渠道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八條 教育部門依法依規對違法違規開展競賽的行為進行監管查處。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對競賽活動組織主體(主辦方)違反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民政部門對競賽活動組織主體(主辦方)違反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行為。

  第二十九條 每年度競賽活動完成後,競賽活動組織主體(主辦方)要向省教育廳報送賽事總結和財務決算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因教育教學工作需要,省教育廳舉辦的全省性競賽活動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廳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經教育部認定開展的全國性競賽活動,如需在我省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全省性線下活動,省內具體承辦或組織實施單位,參照本辦法向省教育廳提前備案,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二條 跨省域組織的面向中小學生的全省性競賽活動,需按照本辦法進行認定,並取得相關省份教育行政部門的認可。

  第三十三條 各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區域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負責區域內面向中小學生競賽活動(含全省性競賽活動在本區域內選拔賽、分賽等)的監督管理工作,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予以制止,並逐級上報。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其解釋權歸山東省教育廳。(大眾日報客戶端記者 王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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