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當前疫情傳播存在2個鏈條 現已管控B類密接104人 C類密接689人 男子西藏返渭隱瞞行程被查
來源: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  |  2022-08-19 10:42:39

  8月19日上午,渭南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新聞發佈會,據渭南市應疫辦副主任、市衛健委黨組書記張榮崗介紹,經流行病學初步調查,渭南市當前疫情傳播存在2個鏈條,其中3名感染者均存在流行病學關聯,均和無症狀感染者1旅居史有關,該感染者8月9日-12日有西藏旅居史,另兩例中1例為無症狀感染者愛人、1例為無症狀感染者同辦公室人員。渭南市疫情傳播另一鏈條為西安確診病例密切接觸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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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渭南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市政府新聞辦主任祖亮主持發佈會 攝影 吳明玲

   當前疫情傳播存在2個鏈條 

  據張榮崗介紹,2022年8月18日,渭南市新增1例確診病例(渭南高新區報告)3例無症狀感染者(渭南經開區2例,潼關縣1例)。4例感染者中,社區篩查發現2例,密接篩查發現1例,集中隔離點發現1例。

  本土確診病例:女,33歲,8月17日渭南高新區在社區篩查中核酸檢測混管異常,隨後被集中隔離,單採單檢結果陽性,8月18日上午9時,經市級專家組診斷為新冠肺炎確診例(輕型)。

  本土無症狀感染者1:男,34歲,8月17日渭南經開區在社區篩查中核酸檢測混管異常,隨後被集中隔離,單採單檢結果陽性,8月18日上午9時,經市級專家組診斷為新冠肺炎無症狀感染者。

  本土無症狀感染者2:女,30歲,無症狀感染者1配偶,8月17日作為密接被集中隔離,單採單檢結果陽性,8月18日上午9時經市級專家組診斷為新冠肺炎無症狀感染者。

  本土無症狀感染者3:男,49歲,西安市16日發佈確診病例密切接觸者,8月16日被潼關縣集中隔離,單採單檢結果陽性,8月18日上午11時,經市級專家組診斷為新冠肺炎無症狀感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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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應疫辦副主任、市衛健委黨組書記張榮崗介紹相關情況 攝影 吳明玲

  張榮崗表示,經流行病學初步調查,渭南市當前疫情傳播存在2個鏈條。其中3名感染者均存在流行病學關聯,均和無症狀感染者1旅居史有關,該感染者8月9日-12日有西藏旅居史,另兩例中1例為無症狀感染者愛人、1例為無症狀感染者同辦公室人員。渭南市疫情傳播另一鏈條為西安確診病例密切接觸人員。本次疫情已涉及渭南市2區1縣,部分感染者在被管控前存在廣泛社會活動,後續疫情擴散風險較高,防控任務非常艱巨。

  本次疫情無症狀感染者1,8月9日-12日有西藏拉薩旅居史,8月12日乘班機返陜,後自駕返回渭南,沒有落實陜西省返陜疫情防控政策有關要求,且活動軌跡複雜,造成疫情傳播風險。

  目前兩類密接者均已落實相應管控措施

  截至8月18日18時,渭南市現已管控B類密接104人,C類密接689人,已全部落實相應管控措施。離開渭南市的風險人員均已向相關地市發送協查信息。

  根據疫情風險情況,渭南市委、市政府立即決定對渭南高新區、經開區風險區域、重點人群開展多輪次核酸檢測。8月17日、8月18日,渭南市已連續開展2輪較大規模核酸檢測,後續2天將繼續開展2輪次大規模核酸檢測,之後將根據檢測結果,及時調整核酸檢測策略,儘快發現社會面感染者,阻斷疫情傳播。

  目前渭南市已劃定11個高風險區, 3個中風險區;在高風險封控區實行“足不出戶、上門服務”;中風險區實行“人不出區、錯峰取物”,嚴防疫情外溢。低風險區實行“個人防護,避免聚集”等防控措施。對摸排出的風險點位全力做好封控、消殺。

  目前所有確診病例和無症狀感染者均收治在定點醫療機構,確診病例中無重型、危重型患者。

  隱瞞旅居史引起新冠病毒傳播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渭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副支隊長張永平通報了公安經開分局對本土無症狀感染者1張某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偵查的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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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副支隊長張永平通報相關情況 攝影 吳明玲

  張永平表示,2022年1月份發佈的《渭南市公安局關於加強疫情期間社會面治安管控的通告》中明確規定了對流調工作人員隱瞞實情、虛構事實、故意躲藏,拒絕、阻礙調查工作,造成影響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最高可處行政拘留十日並處五百元罰款;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造成影響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最高可處行政拘留十日並處五百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凡境外、國內中、高風險地區來渭人員或者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觸者,違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疫情預防、控制措施及規定,瞞報、謊報健康情況、就診史、接觸史、旅居史、行蹤軌跡等重要信息,或者拒不接受檢疫排查、隔離觀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最高可處行政拘留十日並處五百元罰款;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文 吳明玲)

編輯:陳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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