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出的《關於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明確,我省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調整後,1-4級傷殘津貼月人均增加209元,達到3332元,增長幅度數為8.1%。
本次調整範圍為2016年12月31日(含31日)前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並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這次調整涉及工傷職工16146人,其中1-4級3122人,護理1873人,供養親屬11151人。調整後,2013年、2014年和2015年我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分別增長10.2%、6.7%和7.4%,將這三年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平均增長幅度數8.1%,作為今年調整測算依據。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標準,1-4級傷殘津貼月人均調整增加209元,5-6級傷殘津貼月人均調整增加164.5元(用人單位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月人均調整增加35元。調整後,1-4級傷殘津貼月人均達到3332元,最低達到2930元,5-6級傷殘津貼月人均最低達到2383元(用人單位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月人均達到1279元。
上世紀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按月在原工作單位領取傷殘撫恤費的農民輪換工,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2043元;因工致殘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1836元。符合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已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調整增加40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調整增加30元。
已將1至4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其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按本通知調整後,由用人單位支付。調整增加5級、6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和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農民輪換工的傷殘撫恤費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本次全省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應在2017年7月底前完成。(記者 趙麗莉 實習生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