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0月23日),《西安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提交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修訂草案修改稿明確,防治大氣污染要以治理霧霾與臭氧污染為重點,市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需要採取限行、禁放煙花爆竹、停止露天燒烤、停止中小學戶外活動等措施。
建立健全大氣污染防治問責制度
修訂草案修改稿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大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評價制度,將大氣環境品質改善目標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內容。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應當建立健全大氣污染防治問責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舉報;有權對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舉報。
根據需要限産、限行應對重污染
本市嚴格控制污染大氣的産業發展,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嚴重污染大氣的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行政決策可能對大氣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作出決策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通過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事先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應當安裝大氣污染防治設施並確保正常使用。 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産、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市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需要責令有關企業限産或停産,或採取限行、禁放煙花爆竹、停止露天燒烤、停止中小學戶外活動等措施。
新建項目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市政府應當劃定並公佈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範圍。禁止在本市新建、改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設項目。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加強民用散煤品質監督,制定獎勵或者補貼政策,推廣優質煤炭、潔凈型煤和節能環保型爐灶的供應和使用。
提供飲食、洗浴、住宿等服務的單位應當使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太陽能或者其他清潔能源。禁止使用煤炭、重油等高污染燃料。
政府採購應當優先採購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産品。醫院、幼兒園和學校等場所內禁止使用高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産品。
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枯草可處罰款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枯草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産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在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劃定的禁止區域露天燒烤食品、騎墻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騎墻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記者 趙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