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陜西省政府法制辦公佈《陜西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徵求意見稿)》,11月10日前面向社會徵求意見。
《陜西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徵求意見稿)》明確,在城市管理領域,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實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城管執法人員可以依法採取以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在現場設置警示標誌;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並製作詢問筆錄等方式開展執法活動。
城管執法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應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式和期限,並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依法處理,不得使用、截留、損毀和擅自處分。查封、扣押的物品屬非法物品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對鮮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在留存證據後依法拍賣、變賣或妥善處理。
城管執法主管部門可以適當配置協管人員,數量不得超過在編執法人員。協管人員可以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檢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為勸阻等輔助性事務,從事執法輔助性事務以及超越輔助性事務所産生的法律後果,由本級城管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承擔。
城管執法人員應持“陜西省行政執法證”上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應著統一制式服裝,佩戴統一標誌標識。並應實行全過程記錄製度,對執法立案、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等執法過程進行文字記錄或音像記錄,形成記錄檔案。調查取證時,應符合法定程式,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偽造、隱匿證據。
城管綜合執法主管部門不得以收費、罰沒收入作為經費來源。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應依法全額上繳國庫。開展行政執法活動時,應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後果採取適當的行政執法手段,實施相應的行政處罰。
對阻礙城管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和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有圍堵、傷害執法人員,搶奪、損毀被扣押的物品,攔截執法車輛或暴力破壞執法設施、執法車輛等情形的,公安機關應依法處置。
11月10日前,您可寄信至陜西省政府法制辦公室(郵編710006),發送傳真至63916444,或發送電子郵件至shfzc87294499@163.com提出意見和建議。(記者 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