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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取土挖沙 加劇地質災害至少罰一萬元

三秦都市報2017-12-14 10:52:20

  12月13日上午,陜西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聯合召開了《陜西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宣傳貫徹電視電話會議,對《條例》的貫徹實施進行動員部署。 

  人為引發地質災害呈上升趨勢

  陜西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書記、廳長楊忠武介紹有關情況時説,我省是全國地質災害多發、易發、頻發的省份之一,地質環境脆弱、地質災害點多面廣。自2003年國務院頒布《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以來,我省通過實施調查評價、監測預警、移民搬遷和工程治理、應急防治等四大體系建設,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與此同時,近年來,我省地質災害也出現了一些新趨勢,地域上,地質災害易發區由陜南向陜北擴展;時間上,災害發生由汛期向全年延伸;災害成因上,自然因素與人為因素引發交織疊加,特別是人為工程活動引發地質災害呈上升趨勢。

  監測人員可獲補助

  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陜西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共8章50條。其中明確,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基層群測群防組織,明確責任人、監測人,設置警示標識,組織開展群測群防人員防災知識技能培訓,增強識災報災、監測預警和防災避險應急能力;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為群測群防監測人員發放監測補助,配置實用監測預警設備,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地質災害隱患點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向受地質災害威脅的單位和個人發放防災、避險明白卡。警示標識和防災、避險明白卡應當載明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位置、類型、範圍,以及預警信號、撤離和轉移路線、避災安置場所、應急聯繫方式等內容。

  個人取土挖沙加劇地質災害至少罰一萬元

  鼓勵單位或者個人向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地質災害前兆信息。對於及時提供前兆信息而成功預報地質災害,避免或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獎勵。 在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內,除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外,禁止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和下列可能引發、加劇地質災害的行為:(一)在崩塌、滑坡前緣坡腳採石、取土、挖沙或者在後緣堆放渣土;(二)在泥石流溝谷採伐林木、堆放渣土;(三)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加劇地質災害的活動。否則,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擅自移動警示標識可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地質災害的監測設施設備、警示標識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損毀、損壞或者擅自移動。地質災害警示標識包括地質災害警示標誌、地質災害避險路線標誌、地質災害避險場所標誌、地質災害群測群防警示牌等。違反規定,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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