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3月12日)從西安市政府獲悉,為深入實施品質強市戰略,西安市印發《西安名牌産品監督管理若干規定》,從即日起施行。
據了解,申報西安名牌産品的生産經營單位(申報人),其註冊地和生産(經營)地必須在本市管轄區域內。申報人註冊地和生産(經營)地不在同一地的,應向具體生産經營活動所在區縣、開發區品質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報。非獨立法人原則上不得申報,對個別在本地具有一定規模、市場佔有率較高、生産經營名列前茅的大型企業集團下屬非獨立法人,獲得上級法人授權的,可申報西安名牌産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西安名牌産品稱號:發生嚴重品質違法行為,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因産品(服務)品質被媒體曝光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未嚴格按照標準組織生産、經營或使用作廢標準的;被陜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西安市企業信用信息應用平臺列入黑名單的;産品(服務)被品質檢驗(檢查)機構判定為不合格,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産品(服務)品質、管理水準發生較大波動,被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整改後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等情形應當取消西安名牌産品稱號,由市質推委行文取消其西安名牌産品稱號並向社會公告,收回獎牌和證書。(記者 康喬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