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省殘聯獲悉,《陜西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將於2018年6月1日起施行。今後,陜西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不低於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每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同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上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計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對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辦法》進行了明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一般按月繳納,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殘疾人聯合會配合稅務機關做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向殘疾人聯合會申報上一年本單位安排就業的殘疾人數。未按照規定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對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進行審核確定,並提供給稅務機關。符合國家規定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工商登記、企業職工數等情況。用人單位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具體減免緩繳辦法由省財政部門規定。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稅務機關提交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滯納金。
《辦法》還要求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審計、稅務、工商、統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記者秦華通訊員陳宗濤實習生尚藝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