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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规范“两节”市场价格行为

严格落实明码标价等规定

本报讯 (记者 陶涛)元旦、春节临近,为进一步维护好全区重要民生商品及服务的市场价格秩序,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2月26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就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发布提醒告诫函。

各相关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依法合规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行业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联合涨价、操纵市场价格。各农贸市场、商超等经营者要保障粮、油、肉、菜、蛋、奶等群众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药品经营单位、医疗机构要保障预防和治疗流感、抗病毒等药品及口罩等医疗用品价格稳定,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严禁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水电气暖等行业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规范收费行为,全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构成相互串通、操纵价格行为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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