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草案)》的説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草案)》的説明

——2017年10月31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受委員長會議的委託,我現在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草案)》的説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澳門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于澳門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于澳門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第三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于澳門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列入澳門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應限于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依照澳門基本法規定不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涉及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列入澳門基本法附件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組成部分,是中央政府依照憲法和澳門基本法對澳門實行管治的重要體現。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以下簡稱國歌法),屬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依照澳門基本法規定不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全國性法律。國歌法通過並頒布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依照法定程式徵詢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均認為,將國歌法列入澳門基本法附件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符合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是適當的。

 

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定並公佈了《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的法律(第5/1999號法律),其中關於國歌使用和保護的規定,與國歌法在精神上是一致的。澳門回歸祖國以來,這部法律對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正確使用國歌,維護國家尊嚴,樹立尊崇國歌的社會風尚,提升澳門居民的國家觀念和愛國意識,發揮了重大作用。國歌法頒布後,澳門社會普遍認同這部全國性法律需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

 

按照澳門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列于澳門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其中,立法實施是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有的法律制度下,為落實有關全國性法律而作出符合澳門實際情況的具體規定。國歌是憲法規定的國家象徵和標誌之一,維護國歌的尊嚴,就是維護國家的尊嚴,維護中華民族的尊嚴,維護全體中國人民的尊嚴。國歌法列入澳門基本法附件三之後,澳門特別行政區要按照澳門基本法和國歌法的規定,及時完善本地立法,全面落實國歌法的各項規定,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確保國歌法得到切實執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草案)》和以上説明是否妥當,請審議。